一、省: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
二、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
三、縣 (市) :由縣 (市) 政府提請縣 (市) 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
政院核定。
四、鄉 (鎮、市) 及村 (里) :由鄉 (鎮、市) 公所提請鄉 (鎮、市) 民
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五、直轄市、市之區、里:由各該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
請問這些核定有規律嗎?
省的上級就是行政院,為什麼不是直接報行政院核定就好? 怎會出現內政部?
縣(市)的話應該就是內政部核定,為什麼還要給行政院?
另外為什麼還要轉報而不是"縣 (市) 政府提請縣 (市) 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
內政部再轉報那內政部在這裡的功用只是轉給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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