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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想請教一個刑法問題 先竊盜,遇到阻力,下手強盜。 (我有看了李允承老師的解題書,和撲馬老師的破和Q,但有點不懂, 想請各位強者指導,不知道會不會被淹沒在考上心得文) 87年台上字第4008號 很有名的轉念強盜 二 強盜與竊盜,僅係取得財物之手段不同,就意圖為不法所有,以非法 方法取得他人之財物言,兩者並無差異。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侵入住宅 之初,意在行竊,且已著手,惟尚未得財之際,即被事主發覺,乃變 更竊盜之犯意為強盜,進而施強暴手段致使不能抗拒,著手劫財,則 其圖為不法所有取得他人財物之犯意,始終一貫,僅於中途變更其竊 取手段為強取而已,先前之竊盜行為,即為強盜行為之一部,應僅成 立一個強盜罪,不能以其前段之行為,論以竊盜未遂,後段之行為, 論以強盜未遂,而分論併罰。乃原判決竟將之分割為二,依數罪併罰 論處,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小妹:似是認為只成立一行為(竊盜為強盜的一行為),故論強盜即可 99台上3977 犯意變更 (其後有關犯意變更的判決大多都是複製這個判決) 行為始於著手,故行為人於著手之際具有何種犯罪故意, 原則上自應負該種犯罪故意之責任。惟行為人若在著手 實行犯罪行為繼續中轉化(或變更)其犯意(即犯意之 升高或降低),亦即就同一被害客體,轉化原來之犯意, 改依其他犯意繼續實行犯罪行為,致其犯意轉化前後二 階段所為,分別該當於不同構成要件之罪名,而發生此 罪與彼罪之轉化,除另行起意者,應併合論罪外,其轉 化犯意前後二階段所為仍應整體評價為一罪。是犯意如何 ,原則上以著手之際為準,惟其著手實行階段之犯意嗣後 若有轉化為其他犯意而應被評價為一罪者,則應依吸收之 法理,視其究屬犯意升高或降低而定其故意責任,犯意升高者, 從新犯意;犯意降低者,從舊犯意。又因行為人轉化犯意 前後二階段行為係屬可分之數行為,且係分別該當於不同 構成要件之罪名,並非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自不能依想像競合 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小妹 依照這個邏輯,有兩個行為,不可以當成一行為想像競合, 顯然跟前面87年判決把竊盜行為當成是強盜行為一部分不同不同。 參考書上都會介紹犯意變更升高和降低(兩行為),但是在強盜罪又舉87年判決 (一行為) 請問有人可以解答一下嗎,這兩個判決的情況是針對不同狀況的嗎,還是只是見解相左。 另外在,答題上遇到轉念強盜,參考書上都用87年判決,請問就直接引87年判決 寫嗎 謝謝大家,小妹刑法很弱 >////< 若有不足的地方請大家多多包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3.248.23
cat60213:竊轉強盜,仍是以不法所謂意圖為其主觀,竊轉強制性交 09/19 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