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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不當造成民眾 也可以提出損害賠償 這裡指的是無過失責任主義不用公務員違法或過失亦可提出損害賠償 但怪怪的是管理或設置不當其實也就是該管公務員有過失阿 怎麼會是無過失責任主義而不是過失責任主義??? 幫我釐清觀念吧感恩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7.34.152
dido19880426:point: 不論是否有過失都需賠償 10/04 22:49
thebestlawer:兩個責任可以併存,要分別認定 10/04 22:49
love8dgo:公設的"國家賠償"部分是無過失責任 10/04 23:01
love8dgo:至於該管公務員有無過失的認定 那是"國家向公務員求償" 10/04 23:01
love8dgo:才要探討的問題 10/04 23:01
love8dgo:簡單說 國家賠給人民就是採無過失責任 10/04 23:02
love8dgo:至於公務員有無過失 那是公務員要不要賠給國家的問題 10/04 23:03
dog07221992:l大解釋的很清楚 10/05 00:03
pili012140:此外無過失責任 對人民的舉證較有利 10/05 00:10
blackair:所謂公有設施的有是指管有(94台上2327判決),只需在公 10/05 00:37
blackair:權力管領下即可,因此未必有“公務員“的過失存在。還有 10/05 00:37
blackair:就是採無過失是基於損益兼歸及舉證責任的問題樓上有解釋 10/05 00:37
blackair:,今天剛好也在看這裡=_= 10/05 00:37
豁然開朗了 公設部分公務員有無過失是用在"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的部分 I know了 不過有巷子內的告訴我國賠法寫國家對該公務員有求償權其實都沒有 ※ 編輯: Richmood 來自: 61.227.33.46 (10/05 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