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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你把對內跟對外的關係搞混了 簡單的來說1148-1是對外關係時適用 1173是對內關係時適用 也就是說只要是贈與符合1148-1的規定時 這時候債權人都可以向被繼承人請求 因此在第一題裡面B所受贈的房屋是五年前的事情了 不符合1148-1的規定故不列入對債權人負責之範圍 僅只有A所獲的120萬列入 據此對外部債權人而言甲之遺產有 現金100萬+A獲得的現金120萬=220萬 這時候債權人就不足清償的100萬只能向A要 不能像B要因為B未獲得任何遺產 從另一方面來看如果A所獲得的現金為2年以前 這時候A亦可以主張1148限定繼承 債權人僅只能就甲留下100萬現金獲得清償 換過來第二題一樣的問題 A女B女基本上都為繼承人又他們所受之贈與為年兩內 故對外她們均需負責而且她們所受之贈與亦屬於內部關係的歸扣 所以對內也要計入 現金240萬+90萬A女+120萬B女-全部債權270萬=180萬 換個方式改變一下甲設B女的受的贈與是兩年以前 此時對外債權的關係就會變成 240萬+90萬A女-全部債權270萬=60萬 此時債權人對不足額清償的債權只能向A求償 至於內部關係A只能歸扣60萬+B的120萬=180萬 總結上述1148-1是對外部的關係和1173對內部的關係 要分開計算不能混在一起不然怎麼算都會算不通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22.23.232
chrysalis11:第一題不足清償的100萬不是由繼承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嗎 10/05 18:15
chrysalis11: @@ 10/05 18:15
motherfk:第一提沒有不足清償問題 10/05 20:24
motherfk:1148-1說視為遺產 指對外部分 所以被繼承人對外視為有220 10/05 20:25
motherfk:萬,是足夠清償的,沒有1153問題 10/05 20:25
people777:第二題對外不是也夠清償嗎? 240+120-(180+90)=90 10/05 21:10
cherrywo:第二題也是夠清償 10/05 22:01
AttorneyLiu:可是第2題A受贈價值90萬名車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 10/06 04:42
AttorneyLiu:所為,應無1148-1適用吧! 10/06 04:42
cherrywo:對的確a之財產不對外負責 10/06 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