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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單一性要把握一個重點 就是一切都要看法院的認定 基本上不管檢察官起訴什麼或下級法院判什麼 法院都不受檢察官的起訴或者下級法院的認定拘束 依題意 檢察官認為甲犯有傷害和恐嚇取財之罪 以一行為觸犯數法益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甲恐嚇取財部份不能證明有罪 而傷害部分和殺人未遂罪有牽連關係 因此判決甲殺人未遂有罪判決 甲對於有罪部分提起上訴 第二審法院認為 1.傷害罪無法證明為無罪判決 2.殺人未遂和恐嚇取財為另行起意 據此我們可以知道二審法院認為 上述三罪並無學說上所稱的單一性關係 二審法院不為合併審判 據此對於殺人未遂罪部分 因傷害罪無罪無從有起訴、審判不可分之關係 二審法院應不得為審判 對於恐嚇取財罪部分 因甲僅有對其有罪部分為上訴 法院又認為三罪無單一性關係 恐嚇取財罪亦無從依上訴不可分讓法院為審判 結論就是二審法院對殺人未遂和恐嚇取財均不得為審判 第三審的部分 法院認為三罪有相牽連之關係 二審法院應該依舊刑法第55條牽連犯為審判 但卻依刑法50條為數罪併罰 明顯為適用法條有誤屬於判決違背法令 三審法院可以為審理並發回更審應屬無誤 P.S 89年時刑法第55條尚未修正仍有牽連犯之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155.58.236
jc110099:林鈺雄師看到會生氣 ~ ~ 10/15 02:39
adsl18858:還是帶一下學說批評會比較充實? 10/15 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