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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看訴願的部分(訴願先行程序) 課本上寫專利法31條,不服不予專利的審定,得提起再審查。 可是我去翻法條,專利法31條並沒有相關規定 我查了一下網路,有些有寫專利法31條 有些只寫專利法的再審查是訴願先行程序 想請問版上高手,這條規定是在專利法的哪一條啊?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9.111.102
uly:專利法48條 10/22 20:55
soniarykiel:所以31是課本寫錯嗎? 10/22 21:11
danny12309:48阿,寫的很清楚,兩個月內提起,再不服就行政訴訟 10/22 21:36
gary123366:原PO的書可能太舊。專利法100年曾大修(102.1.1施行)。 10/23 13:36
gary123366:前一版的法規31條是先申請主義,現行法規48條確為再審 10/23 13:37
clockwatcher:不服再審查處分,還是要訴願先行,不服才能訴訟. 10/23 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