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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此一約定之效 力為何? a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b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c 效力未定 d 得撤銷 相關法條只看到878條 第 878 條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 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者 ,不在此限 不過沒看到a的敘述阿 不知a是根據? 望大大提示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178.66
a123647:土登公信力 民法759-1二項 11/03 11:41
pinkful2:1873-1流抵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11/03 12:00
pinkful2:873-1 11/03 12:00
henrydai:873-1 11/03 12:00
ptt0219:應該是873-1。 11/03 13:17
a123647:沒注意是流抵,請無視XD 11/03 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