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npson (正面 樂觀)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考題] 民法 不動產經紀人 99年
時間Sun Nov 3 11:35:05 2013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此一約定之效
力為何?
a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b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c 效力未定
d 得撤銷
相關法條只看到878條
第 878 條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
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者
,不在此限
不過沒看到a的敘述阿
不知a是根據?
望大大提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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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5.178.66
推 a123647:土登公信力 民法759-1二項 11/03 11:41
推 pinkful2:1873-1流抵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11/03 12:00
→ pinkful2:873-1 11/03 12:00
推 henrydai:873-1 11/03 12:00
→ ptt0219:應該是873-1。 11/03 13:17
→ a123647:沒注意是流抵,請無視XD 11/03 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