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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第一次發文不太清楚格式 想請問一下民法的內容 關於民法第64條和第26條的規定,假設有一財團法人甲紀念醫院之章程明定其目的為醫療 服務及醫學研究,甲之董事乙、丙、丁,見房市大漲,乃以甲名義向戊購買土地五筆,準 備建大樓出售獲利以擴大基金。試問甲、戊間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甲、戊間之買賣契約依民法26條規定不受章程目的之限制,然法院仍的依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依民法64條之規定宣告該買賣契約無效。 我的問題是甲、戊之間的目的應該都不受到章程目的之間,為了保障戊的交易安全不是應 該要有效嗎?還是因為甲的目的是違背了他原本的用途,應而處已無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35.155
aaaaa66666:你權利能力和法律行為效果論證層次搞混了 11/04 14:26
aaaaa66666:這樣是拿明朝劍斬清朝官 11/04 14:27
henry9405:所以樓上的意思是說第26條是說明乙丙丁代表甲生效力 11/04 14:51
henry9405:第64條則是說甲的行為違反捐助章程應而無效是這樣嗎? 11/04 14:52
aaaaa66666:應該是說得以作為法律行為的主體,但是因違反捐助章程 11/04 15:02
aaaaa66666:無效 11/04 15:02
aaaaa66666:如果不符26條本案根本不為法律行為 11/04 15:03
henry9405:感謝詳細的解釋我了解了 11/04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