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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題 100年高考 公司法 A、B均為上市公司。B在市場上逐步購入A公司之股份, 擬於本次董監改選中取得百分之四十的席次以參與A公司之經營。 A公司之現任經營者不願B公司加入。 本次股東常會之召集事由中載有「變更章程」之議案; A公司依規定於議事手冊中載明擬修正之章程條文對照表。 股東會進行至變更章程議案時, 有小股東提案將章程中之董監選舉方式由累積投票制改為連記投票法, 經其他股東附議後表決通過。 依據此一新的選舉方法,A公司之現任經營者仍取得所有董監席次。 股東會後,B公司提起撤銷董監選舉及章程修改決議之訴, 理由是,因為A公司並未將此董監選舉方式改變之章程條文列入議事手冊中, 係屬召集程序違法。請附理由說明B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 1.有小股東提案 這邊算是有小股東提出臨時動議嗎? 2.連記名投票法 是公司法第幾條呢?? 因為我找不到類似相關法條 3.董監選舉方式改變之章程條文有需要列入議事手冊嗎? 違反依189條?! 以上這些問題不解,希望有強人能幫忙解疑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6.113.132
ChrisBear:198 172 這題要舊題新解 最後補172章程參考證26-1 11/05 11:47
ChrisBear:現在198改成強制累積投票 不過當時是合法 爭點在172 11/05 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