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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縣市即將發放消費券,警方為防止歹徒覬覦,於是結合郵局舉行防搶演練。路人甲見頭 戴半罩式安全帽的 A、B ,分別持刀控制警衛與上車行搶,甲見義勇為,拾起路旁的鐵條 棒打持刀的 A,造成 A 受傷,事後才得知 A、B 是假扮搶匪的警員。問:甲的刑責為何 ? 想請教版友一下 只就甲妨礙公務這部分來討論 書上是寫 甲雖對行為有認知 但對他人為公務員有所不知 屬對結果不認知 它是寫客體錯誤 但我覺得這題應該是主體錯誤 甲對對方公務員身份沒有認知 所以不構成妨礙公務罪 不知道哪邊見解有問題 ? 麻煩版友幫忙解惑一下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178.198
mikami1027:"他人"是妨礙公務罪的犯罪客體 也就是犯罪的對象 11/12 23:00
aaaaa66666:行為主體是甲啊 11/12 23:03
s411497:是誤想防衛和過失傷害罪嗎? 11/12 23:04
lawguitar:主體錯誤是對行為人自己的身份認知錯誤,非受害的對方。 11/13 05:25
alexalexder:同上 11/13 15:38
glaciereyes:給二樓,應該是故意傷害和誤想防衛喔 11/14 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