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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於公車站牌旁發現一市價約新台幣300元之雨傘,甲久候未見有人前來找尋,遂將該 傘攜回家,2個月後乙向甲主張傘為其所遺失,下列何者正確? 1甲應返還該傘 2甲得請求報酬 3甲得 主張取傘之所有權 4甲應賠償乙之損害 ANS:3 1為什麼不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103.115
Judicial5566:因為過了兩個月甲已取得所以權 不用還 11/25 19:54
Judicial5566: 有 11/25 19:56
chang1202:未滿500元 11/25 19:58
tamama000:根據那一條?甲取得所有權? 11/25 19:58
Judicial5566:民法807條之1第2項 11/25 19:59
tamama000:加問一下 1.撿到錢也一樣嗎? 11/25 20:02
Judicial5566:看幾塊錢啊 11/25 20:04
Dorian126:不是侵占遺失物嗎 11/25 22:29
bendy8133:可是沒有報案 這樣也適用拾得遺失物的簡易程序嗎??? 11/25 23:29
lskkai:1.依第807條之1未滿500元,2.依同條第二項第二款超過1個月 11/25 23:30
bendy8133:噢~所以第二款就是用在這,感謝! 11/25 23:37
r0328761987:500元以下東西拾一個月後沒人認領就取得所有權 11/30 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