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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1055-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 註:新增部分即「善意父母原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21.206
jiannshyan:立法院下半年通過的少數條文. 11/26 19:43
j791126x:感謝增補 11/26 23:08
newimpotence:什麼叫善意父母原則?! 11/27 01:20
erotic:亂取一通, 取名叫善良父母原則還差不多一點 :) 11/27 10:41
抱歉,這「善意父母原則」是此法案修正時,媒體新聞裡的詞句, 非小弟意思。 或erotic大可以去函相關單位表達應改為「善良父母原則」之意。
henry9405:不太懂請問一下善意父母原則是什麼? 11/27 14:33
psychopath:阿災 google查到的 11/28 01:29
※ 編輯: psychopath 來自: 114.27.21.206 (11/28 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