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wadekim (dwadekim)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行政法
時間Mon Dec 16 22:46:45 2013
新聞:
據報導,陽管處限劉家在15日內,自行拆除違建,否則便強制拆除,費用由劉家支付。原
本劉政池簽切結承諾自行拆除,但沒想到期限已到,劉家卻遲遲不拆,陽管處16日清晨只
好派出怪手拆除。
陽管處人員表示,劉家不僅把原來的木門改成鐵門,外圍還有賓士轎車阻擋,意圖阻止怪
手接近,怪手只好繞道而行,照樣拆除七七行館。此外,劉政池派出了兒子劉冠延及律師
到場,劉家律師還放話,劉政池認為內部是合法建物,已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假處分爭取
緩拆,但沒想到陽管處一個上午已拆除近七成建物,劉政池擬提毀損控訴。
心得:
1.「劉政池簽切結承諾自行拆除」,此切結書是否為行政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1項:「行
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
義。」?
2.若1.為肯定,則行政機關的期滿「拆除」劉家行為,應非行政執行法第29條第1項所謂
之「代履行」吧?(因為沒有「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3.若2.為肯定,是否構成劉政池的律師向高等法院提出「假處分」爭取緩拆,而非依行政
訴訟法第116條提起「停止執行」的理由?
小弟愚見,請各位專家指點!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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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75.181.44.182
推 sorryfly :他是違建本來就違反義務了阿? 直接用行政執行代履行 12/16 22:58
→ sorryfly :不是就好了嗎? 違法可以用行政契約嗎@@? 12/16 22:58
推 kai761 :1.請問,這是在行政契約關係下,約定願受執行嗎?? 12/16 23:00
推 sorryfly :另一篇新聞寫他有聲請停止執行啦 不過被駁回就是了 12/16 23:03
→ kai761 :拆除,是依據拆除違建處分。切結,只是請求暫不執行,可 12/16 23:11
→ kai761 :討論切結性質為何。 三天後未拆,還是依據處分拆除。 12/16 23:12
推 ady611 :哇..違法還可用行政契約的話 要等到何年何月行為人才 12/17 16:16
→ ady611 :履行啊? 這事行處後跑行執就好啊,行政和司法本來就 12/17 16:16
→ ady611 :是不同程度的不法內涵,現在是行機認定的問題... 12/17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