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19880115:第一題就你說的沒錯,第二題如果是我決得應該是用共同訴 01/04 23:31
→ b19880115:訟輔助參加. 01/04 23:31
→ b19880115:B團體也是實質當事人(法定訴訟擔當),再接參加的概念,就 01/04 23:36
→ b19880115:是程序保障(通知+進入)的概念,此時就可以保障B團體. 01/04 23:37
→ b19880115:然後共同訴訟輔助參加也是實質當事人在用的,結束. 01/04 23:37
→ b19880115:你說的併案大概是說44-2,可是好像不是用在這種情況@@". 01/04 23:38
→ timjames:感謝大大可是小弟才大三 共同訴訟輔助參加的概念 01/04 23:55
→ timjames:要在橋律師哪邊找阿 有點找不到QQ 01/04 23:56
→ timjames:還有通知+進入的概念 這兩個重點大概在哪個章節啊?? 01/04 23:57
→ timjames:因為第二小題的概念我沒聽過所以需要請大大點一下位置 01/04 23:57
→ timjames:或是大大沒有買橋律師的話大概告訴我一下這念會在那些 01/04 23:58
→ timjames:地方會出現 感謝感謝 01/04 23:58
推 adsl18858:消保團體的不作為訴訟好像沒有明文,我覺得應該類推適 01/05 04:05
→ adsl18858:用公告曉示,選定A團體為當事人,成立意定訴訟擔當 01/05 04:05
推 adsl18858:用輔助參加的缺點在於判決效力的問題,反而不能達到紛 01/05 04:10
→ adsl18858:爭解決一次性的要求 01/05 04:10
推 b19880115:原OP拍謝,我打錯了,B擔當後B團體是形式當事人才對,而且 01/05 07:33
→ b19880115:參加的概念我也打錯,是用共同訴訟參加才對. 01/05 07:34
→ b19880115:OP打錯是原PO= =". 01/05 07:36
→ b19880115:沒看喬律師的不太清楚,至於通知加進入是程序保障的概念 01/05 07:38
→ b19880115:通知就是法院職權通知當事人那一塊,通知後已達程序保障 01/05 07:39
→ b19880115:故可以讓既判力及於被通知者(因為以達程序保障),進入的 01/05 07:40
→ b19880115:概念是在訴訟既屬中為了讓其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可以表 01/05 07:40
→ b19880115:示意見,設的規定,當然如果判決確定的案子也有事後的程序 01/05 07:41
→ b19880115:保障,有第三人撤銷訴訟可以用. 01/05 07:41
→ b19880115:民訴主體論跟客體論都很難學,而且概念都要串一起加要理 01/05 07:42
→ b19880115:解邱派的學說看法. 01/05 07:42
→ b19880115:我建議你去補習,補習班的老師有能力把這些教得很好,可以 01/05 07:42
→ b19880115:讓你節省很多時間摸索,還可以直接問老師問題. 01/05 07:43
推 b19880115:另外就是回A版友,此後訴訟團體如果受程序保障的話是可以 01/05 07:48
→ b19880115:受"既判力"的拘束喔,我知道有參加效是另一個概念,只是如 01/05 07:49
→ b19880115:果依通說所採的法定訴訟擔當說,後訴訟只要受到程保,既判 01/05 07:50
→ b19880115:力是可以即的,當然還有勝及敗不及+程序保障的寫法. 01/05 07:51
→ b19880115:總之就是程序保障很重要有保障既判力有及於 01/05 0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