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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委辦: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規定, 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 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 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所以兩者區辨在於是否為「所屬機關」。 另外,地方自治團體的觀念: 1.地方自治團體本身具有法人格; 2.我國在體制上是     國家     │  ┌──┴──┐ 縣市    直轄市  │ 鄉鎮市 3.龍潭鄉「公所」、桃園縣「政府」,是機關,不是自治團體 自治團體是中壢市、桃園縣,公所或縣政府不過是該自治團體的最高行政機關 另外自治團體內還有一個立法機關,鄉鎮市代表會、縣議會 總結,分析一下: 桃園縣政府語龍潭鄉公所,隸屬於不同的地方自治團體 應適用地方制度法,委辦。 中壢市戶政事務所隸屬於桃園縣政府,屬於縣政府下級機關 應適用行政程序法,委任。 另外,直轄市與縣市的狀況是不一樣的 直轄市下的區,並非公法人,區公所是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 (就好像警察局的派出所,簡單來理解就是下級機關) 再者,直轄市的一級機關跟縣市的一級單位建議一併釐清 例如:戶政事務所在直轄市隸屬於市政府民政局,在縣市隸屬於該縣市政府 因為縣市政府的民政處是內部單位。 ※ 引述《poiup (123)》之銘言: : 想問一下 上次聽錄音 好像有聽到 : 例如 : : 1.桃園縣政府把事務交給中壢市戶政事務所 : 是委任 : 2.桃園縣政府把事務交給龍潭鄉公所 : 是委辦 : 中壢市戶政事務所 和 龍潭鄉公所 : 不都是同一等級(鄉鎮市區) 也都隸屬於桃園縣 : 為啥1就是委任 2就是委辦 ? : 3.那如果台北市政府把事務交給大安區公所 : 這樣是算哪種 : ps :不知道是我聽錯 還是真的就是如此 : 上來請教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2.53.16
k769292:推詳細 02/01 12:51
jay905424:真厲害 02/01 13:08
mamarita:推!!!!好心人!! 02/03 12:28
kisha024:謝謝 04/06 21:15
※ 編輯: a9301040 (219.70.203.171), 07/10/2014 22: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