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9301040 (一休)
標題Re: [問題] 請問委辦的問題 ?
時間Fri Jan 31 09:11:49 2014
※委任: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委辦: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規定,
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
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
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所以兩者區辨在於是否為「所屬機關」。
另外,地方自治團體的觀念:
1.地方自治團體本身具有法人格;
2.我國在體制上是
國家
│
┌──┴──┐
縣市 直轄市
│
鄉鎮市
3.龍潭鄉「公所」、桃園縣「政府」,是機關,不是自治團體
自治團體是中壢市、桃園縣,公所或縣政府不過是該自治團體的最高行政機關
另外自治團體內還有一個立法機關,鄉鎮市代表會、縣議會
總結,分析一下:
桃園縣政府語龍潭鄉公所,隸屬於不同的地方自治團體
應適用地方制度法,委辦。
中壢市戶政事務所隸屬於桃園縣政府,屬於縣政府下級機關
應適用行政程序法,委任。
另外,直轄市與縣市的狀況是不一樣的
直轄市下的區,並非公法人,區公所是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
(就好像警察局的派出所,簡單來理解就是下級機關)
再者,直轄市的一級機關跟縣市的一級單位建議一併釐清
例如:戶政事務所在直轄市隸屬於市政府民政局,在縣市隸屬於該縣市政府
因為縣市政府的民政處是內部單位。
※ 引述《poiup (123)》之銘言:
: 想問一下 上次聽錄音 好像有聽到
: 例如 :
: 1.桃園縣政府把事務交給中壢市戶政事務所
: 是委任
: 2.桃園縣政府把事務交給龍潭鄉公所
: 是委辦
: 中壢市戶政事務所 和 龍潭鄉公所
: 不都是同一等級(鄉鎮市區) 也都隸屬於桃園縣
: 為啥1就是委任 2就是委辦 ?
: 3.那如果台北市政府把事務交給大安區公所
: 這樣是算哪種
: ps :不知道是我聽錯 還是真的就是如此
: 上來請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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