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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處罰條件是指獨立於構成要件要素、 違法性和罪責以外用來判斷犯罪是否成立的要素 原則上檢驗客觀處罰條件只有看客觀情形和當事 人主觀無涉比較沒有爭議的法條如刑法238詐術 結婚罪和破產法154詐欺破產罪。 因此早期實務見解認為,要成立刑法310I之 誹謗罪除了構成要件該當外,需無310III的 情況,也就是說除判斷第一項外還要額外檢視 客觀上事實是否真實存在,若存在則不成立 不存在則成立。 但是這樣的看法會產生一個問題,就是如果 行為人誤以為事實真的存在,客觀上事實不 存在的錯誤時該如何處理。 所以學說便提出第三項並非客觀處罰條件,而 是阻卻罪責要件、阻卻違法性要件或者是構成 要件要素等學說,最後釋字509認為阻卻違法性 要素比較可採,所以目前就是引大法官釋字就 可以了。 所以這就是早期會有書在討論310III究竟定位為何? 不過因為大法官釋字509明確指出所以目前就比較沒 有爭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155.14.235
qawplo:謝謝囉 02/22 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