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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亂)答 題意未說明丙對甲告訴在先還是對乙自訴在先 1.若是丙先對甲女提出告訴 檢察官依第228條之規定,因丙之告訴而知甲乙有通姦之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 依第239條本文之規定,對甲之告訴效力及於乙,故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可分別對甲 及乙提起公訴,此即所謂告訴不可分。 本案亦符合第323條但書之情況,丙自非不得對乙提起自訴;但限於檢察官正式對乙 提出公訴之前。若丙在檢察官起訴乙之前提出自訴,符合第323條第1項但書之情況, 檢察官應依第2項之規定停止偵查,將乙犯通姦罪之案件移送法院。若丙遲至檢察官 起訴乙以後才提出自訴,因同一案件不得重行起訴,法院應依第343條規定準用第303條 第2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2.若是丙先對乙男提出自訴 丙對乙男得提出自訴,依第343條準用第266條之規定,自訴之效力不及於自訴人所指 被告以外之人,而效力不及於甲;告訴僅為提起公訴之訴訟條件,自訴為訴訟行為可 產生訴訟繫屬,二者迥然不同,自訴當然無告訴不可分之適用,業經司法院釋字第569號 解釋在案,併此敘明。 丙亦得另行對甲提出告訴,因被告不同而非屬同一案件,無違反第324條規定之虞。 檢察官受理告訴後依第228條之規定,知甲乙有通姦之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 依第239條本文之規定,對甲之告訴效力及於乙,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本應可分別對甲及 乙提起公訴。惟,依照第323條第2項之規定,對乙之部分在檢察官知有丙對乙之自訴 在先之情況即應停止偵查將此案件移送法院。對甲則可提起公訴,不受丙對乙之自訴 所拘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33.130 ※ 編輯: aa133456 來自: 111.249.33.130 (02/23 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