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zaass23:反正選最有利當事人的就對了 從舊從輕 舊法輕從舊 03/21 11:56
※ 編輯: Cranejay 來自: 218.164.146.188 (03/21 11:58)
→ zzaass23:你不可能期待一個犯罪的人 作某事 像 湮滅證據 做偽證.. 03/21 11:58
→ Cranejay:感謝大大的解釋,但期待可能性之欠缺或薄弱那邊我還是 03/21 12:00
→ Cranejay:不懂 03/21 12:00
→ zzaass23:或者是你無法期待 緊急避難 正當防衛 的都很適當 03/21 12:02
推 sssn1:當然是要理解記才輕鬆 1.不溯及既往就是一個新法原則上只 03/21 12:04
→ sssn1:能向將來適用 但是如果新法比舊法更有利行為人 "例外"溯回去 03/21 12:05
→ sssn1:行為時讓它適用 也就是讓該法條溯及既往了 03/21 12:05
→ zzaass23:期待可能性在罪責 你可想想能期待國小生精神病知其所為? 03/21 12:06
→ sssn1:期待可能性:法律會期待正常理性一般人應該要遵守法規範 03/21 12:07
→ sssn1:欠缺/薄弱就是還太小或精神異常等 無期待可能則是法律無法 03/21 12:08
→ sssn1:期待行為人在特定某些時候還要遵守法規範 ex.23 24 甚至犯罪 03/21 12:09
→ sssn1:後要嫌犯不藏匿、砍人後要他反而舊助傷者 均無期待可能 03/21 12:10
→ sssn1: 救 03/21 12:10
→ Cranejay:謝謝sssn1,期待可能性我懂了,所以例如親屬協助犯罪就是 03/21 12:15
→ Cranejay:期待可能性之薄弱囉? 不溯及既往我不太懂,是說新法優於 03/21 12:15
→ Cranejay:舊法時,新法可溯及既往嗎? 03/21 12:16
推 Crazyloveyou:那是因為你沒學過刑法有利時可溯及第2條 03/21 12:16
→ Cranejay:那為何說從舊主義是禁止溯及既往呢? 03/21 12:23
→ Cranejay:我現在已經不知道溯及既往是什麼意思了 03/21 12:25
→ zzaass23:因為刑法第一條 天霸王條款 03/21 12:25
→ zzaass23:不可因現在有罰 就把之前沒罰的行為拖回來罰 03/21 12:27
推 sssn1:第一條罪刑法定有四個衍生原則 禁止溯及既往是其中之一 03/21 13:01
→ sssn1:在第二條馬上就規定例外-從舊從輕 是原則-例外的架構 03/21 13:02
→ sssn1:從舊主義是禁止溯及既往的"例外" 也就是新法較舊法有利 03/21 13:03
→ sssn1:才讓它破格適用 不然原本是不能用的(因為第一條) 03/21 13:03
→ Cranejay:我翻法典,第一條不是說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03/21 14:11
→ Cranejay:這不就是從舊嗎? 第二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 03/21 14:12
→ Cranejay:之法律,這是從舊,也是不溯及既往的例外嗎? 03/21 14:12
→ Cranejay:但第二條後面說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 03/21 14:13
→ Cranejay:於行為人之法律,這是從新,也是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嗎? 03/21 14:13
→ Cranejay:我的理解是這樣。 03/21 14:13
推 alair99:不溯及既往只是不能拿新法去罰以前做的行為 03/21 15:05
→ alair99:而其例外係發生於新法比以前輕時 比以前重還是有不溯及既 03/21 15:06
→ alair99:往之適用 所以從新方為不溯及既往之例外 03/21 15:07
推 sssn1:是從舊從輕 不是從新 03/21 15:45
→ sssn1:原則:從行為時舊法 例外:裁判時新法若較輕 則例外從輕(新) 03/21 15:46
→ sssn1:後者(溯及既往)構成前者(不溯及既往)的例外 03/21 15:47
推 ixixet:一本刑總救贖你 03/21 16:48
推 jasonyeh:期待可能性的話不如就把自己當作是當事人 03/21 21:35
→ jasonyeh:你可以期待自己的親屬犯罪自己不幫忙藏匿嗎? 03/21 21:35
→ jasonyeh:當你無法期待自己不幫忙,用法條處罰你就顯得沒意義了 03/21 21:37
→ Cranejay:期待可能性我懂了,但不溯及既往那邊我還是不懂... 03/21 21:44
推 nokia2009:應該是從舊從輕原則,行為人犯罪時為舊法,審判時為新法 03/21 22:42
推 sssn1:從新(法)主義是"溯及既往" 而不是"不溯及既往"!!! 03/22 09:22
推 sssn1:假設去年1/1甲跟媽媽頂嘴 而今年1/1修法通過 "與父母頂嘴罪" 03/22 09:28
→ sssn1:而審判時在明年1/1 那麼"原則"上甲無罪 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 03/22 09:29
→ sssn1:不能用未來的法條處罰過去的事 而抓回來審判n年前的行為 03/22 09:30
→ sssn1:但若情況變成 去年1/1就已經有頂嘴罪(假設最輕本刑3年以下) 03/22 09:32
→ sssn1:今年1/1修法改成最輕6月以下 那麼明年1/1審判時 就符合行為 03/22 09:33
→ sssn1:時與審判時適用法律有變更 且新法更有利於行為人(專指刑度 03/22 09:34
→ sssn1:較輕而言) 則這時候可"例外"讓甲適用該新法條 亦即讓新法條 03/22 09:35
→ sssn1:溯及既往適用(把本來只能往將來適用的法拉回過去套用) 03/22 09:37
→ sssn1:但若變更後的新法比舊法更不利行為人 就不能這樣套 故為例外 03/22 09:38
→ sssn1:乾脆改成今年1/1廢除頂嘴罪 因為舊法罰但新法不罰 甲就沒罪 03/22 09:41
推 sssn1:所以從舊主義是原則 行為前後法有變更選輕得用的"從輕主義" 03/22 09:44
→ sssn1:是前者的例外 03/22 09:44
→ sssn1:更正 不是行為前後 應該說 行為時與審判時法有變更 03/22 09:45
推 nono4814:法學大意也不勉強刑法功力了...課本讀熟題目作熟 03/22 14:58
推 red7689:推 03/23 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