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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持槍企圖殺人,對準被害人頭部連續扣板機,由於裝填的子彈規格不合,皆無法擊發, 甲憤而離去,問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屬於不能犯,不罰 (b)屬於中止犯,必須減輕處罰或免除其刑 (c)屬於普通未遂,得按殺人罪減輕處罰 (d)預備殺人 答案c 為何不能選d預備殺人 持槍不就是預備殺人的行為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4.151.2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5844878.A.777.html
zzaass23:扣板機 已實行 買槍枝才叫預備 03/26 22:42
Cranejay:謝謝 03/26 22:43
sky255248:扣板機就是已著手 應該是這樣.. 03/26 22:43
alice7213:預備是買刀買槍,勘查現場之類的才算 03/26 22:44
hrmanager:扣板機客觀上顯露其殺人犯意,以整體計畫從旁人角度看, 03/26 22:47
hrmanager:可認定已直接造成客體危險,已達著手。 03/26 22:48
hrmanager:評價上僅論預備殺人太便宜他了,所以應視為著手。 03/26 22:50
claire00612:這沒爭議著手了,除非你採非常之嚴格的一定要中彈沒 03/27 17:20
claire00612:死才算著手的,但學說罵翻也沒人採~ 03/27 17:20
a6435966:應該是屬於障礙未遂 所以答案是C沒錯 03/27 23:51
Cranejay:障礙未遂就是普通未遂嗎? 03/29 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