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vilviolent: 具體危險/抽象危險何者適宜的問題暫且不論, 09/05 01:37
→ evilviolent: 如係認為本罪要達具體程度始可論罪,由於這樣的限制 09/05 01:37
→ evilviolent: 是對行為人有利,應不生違反罪刑法定的問題 09/05 01:38
→ evilviolent: 另,致....危險是具體危險犯規定,邏輯上不必然表示 09/05 01:39
→ evilviolent: 有這樣的文字表示才能是具體危險犯 09/05 01:39
→ evilviolent: 實務見解轉趨向具體危險犯說的原因應在於, 09/05 01:41
→ evilviolent: 有無需要動用到以抽象危險犯來保護這樣的思考 09/05 01:43
→ Judicial5566: 就算是抽象危險犯說在解釋上也是從嚴,如無任何危險 09/05 01:43
→ Judicial5566: 發生時就不認定是遺棄行為,所以分這個沒意義。 09/05 01:43
→ Judicial5566: 喔你是在說294喔~~ 09/05 01:44
感謝兩位高手0.0 讓我了解不少
※ 編輯: snowknife (111.254.183.31), 09/05/2014 01:51:29
推 Crazyloveyou: 看你放在哪裡 荒郊野外 還是醫院門口 這不會考 09/05 05:33
→ Crazyloveyou: 憑法官的自由心證啦 憲81獨立審判啦 法官好棒棒XDDD 09/05 05:35
推 hellosoap: 抽象危險犯是立法者認為行為典型伴隨危險 有處罰的必要 09/05 09:42
→ hellosoap: 才會這樣定 09/05 09:42
→ hellosoap: 考看看 09/05 09:43
推 toray: 其實差別就是能不能看實際情況反證「沒有危險」 09/17 02:10
→ toray: 一種是立法者決定(抽危) 一種是容許法院個案判斷(具危) 09/17 02:11
→ toray: 所以有些學者也會說抽危是 舉動犯。一出現行為就要處罰 09/17 02:13
→ toray: 不管實際上結果發不發生 因為立法者決定了 09/17 02:13
→ toray: 罪刑法定主義到最後還是要委託給法官判斷 問題在文字有限 09/17 02:15
→ toray: 人間情事百百款 一定會有奇奇怪怪的狀況 09/17 02:16
→ toray: 想都沒有想過的問題多得很 文字解釋的空間也一定有 09/17 02:17
→ toray: 所以甲說乙說丙說好幾說之所以各成一言 就是因為有時候 09/17 02:17
→ toray: 甲說好用 有時候乙說中肯 而這麼多說如何在個案中實踐 09/17 02:18
→ toray: 罪刑法定劃下禁止類推適用、禁止回溯處罰等等界限 09/17 02:19
→ toray: 這個決定是由法官做出判斷的 09/17 02:25
→ toray: 至於判斷標準到底哪來的問題 這問題要問 為什麼最高院資格 09/17 02:25
→ toray: 這麼老這麼資深 卻對這種行~情~問題沒有發揮穩定作用 09/17 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