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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複處置的性質,有派學者認為其屬「觀念通知」,而另一派的學者則從程序法 的角度,認為行政機關實際上並未重新開始行政程序,因而發生特定程序法上之效力 ,故稱為「行政程序之形成處分」,也就是「行政處分」的意思。 而在重複處置與第二次裁決的區別實益則為「訴願期間的起算」,我想問的是這個區 分實益的例外:「拒絕重開行政程序的行政處分」,與重複處置的差別在?重複處置 不就是沒有重新開始行政程序嗎?那為什麼「拒絕重開行政程序的行政處分」在「訴 願期間的起算」屬於例外? 另外,甲積欠稅款達新臺幣50 萬元,臺北市國稅局乃通知甲於30 日內繳納。甲屆時 未依限繳納稅款,臺北市國稅局乃函請行政執行署臺北執行處依法強制執行,並以副 本通知甲。其中「依法強制執行」屬於行政處分還是事實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158.2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2375216.A.AE2.html ※ 編輯: DaiLove (223.139.158.249), 01/28/2015 00:14:31
screwer5566: 重複處置:沒有新的處分,該處置只是重複告知;第二 01/28 00:22
screwer5566: 次裁決:基於新事實做出新處分。如果是申請人依行政 01/28 00:22
screwer5566: 程序法118申請重開而行政機關拒絕,則該「拒絕」是一 01/28 00:22
screwer5566: 個新的處分,而非重複處置。我的想法是這樣~ 01/28 00:22
genderbb: 函請執行處強執就是一個處分,依法強制執行是敘述句吧 01/28 00:24
Jeffery71: 1段有點怪,是說"關於否准程序再開"的性質嗎? 01/28 00:58
Jeffery71: 2段,若採後說,一個原處分A,一個否准程序再開處分B,內容 01/28 01:00
Jeffery71: 不一樣兩個處分,本即個別起算救濟期間,不是"例外"吧? 01/28 01:00
Jeffery71: 3.移送執行函文非行政處分 最高行101.10決議 01/28 01:05
Lectured: 前面的部分吳庚老師後來有改變見解喔 01/28 12:05
Lectured: 後面則是多階段行政處分的問題,跟重複處分應該無關 01/28 12:05
fisher790722: 1,重複處置是就相同事件第2次申請(以申請時之事實) 01/28 12:48
fisher790722: ;申請行政程序重開是請求行政機關重新審查之前作的 01/28 12:48
fisher790722: 行政處分(以當初作成時之事實) 01/28 12:48
screwer5566: 函文是行政機關內部的通知,沒有對外效力,並非處分 01/28 13:25
playfun8888: 重複處置,原則訴願期間從原處分生效計算救濟期間 01/30 23:41
playfun8888: 例外於"拒絕程序重新進行"=重複處置=採行政處分說 01/30 23:42
playfun8888: 為新處分="規制程序之行政處分" 01/30 23:45
playfun8888: 救濟期間自新處分作成時重新計算 01/30 23:46
playfun8888: 救濟方式打"課與",請求內容=要一個"准許程序重新進" 01/30 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