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crewer5566: 重複處置:沒有新的處分,該處置只是重複告知;第二 01/28 00:22
→ screwer5566: 次裁決:基於新事實做出新處分。如果是申請人依行政 01/28 00:22
→ screwer5566: 程序法118申請重開而行政機關拒絕,則該「拒絕」是一 01/28 00:22
→ screwer5566: 個新的處分,而非重複處置。我的想法是這樣~ 01/28 00:22
推 genderbb: 函請執行處強執就是一個處分,依法強制執行是敘述句吧 01/28 00:24
推 Jeffery71: 1段有點怪,是說"關於否准程序再開"的性質嗎? 01/28 00:58
→ Jeffery71: 2段,若採後說,一個原處分A,一個否准程序再開處分B,內容 01/28 01:00
→ Jeffery71: 不一樣兩個處分,本即個別起算救濟期間,不是"例外"吧? 01/28 01:00
→ Jeffery71: 3.移送執行函文非行政處分 最高行101.10決議 01/28 01:05
推 Lectured: 前面的部分吳庚老師後來有改變見解喔 01/28 12:05
→ Lectured: 後面則是多階段行政處分的問題,跟重複處分應該無關 01/28 12:05
推 fisher790722: 1,重複處置是就相同事件第2次申請(以申請時之事實) 01/28 12:48
→ fisher790722: ;申請行政程序重開是請求行政機關重新審查之前作的 01/28 12:48
→ fisher790722: 行政處分(以當初作成時之事實) 01/28 12:48
推 screwer5566: 函文是行政機關內部的通知,沒有對外效力,並非處分 01/28 13:25
推 playfun8888: 重複處置,原則訴願期間從原處分生效計算救濟期間 01/30 23:41
→ playfun8888: 例外於"拒絕程序重新進行"=重複處置=採行政處分說 01/30 23:42
推 playfun8888: 為新處分="規制程序之行政處分" 01/30 23:45
→ playfun8888: 救濟期間自新處分作成時重新計算 01/30 23:46
推 playfun8888: 救濟方式打"課與",請求內容=要一個"准許程序重新進" 01/30 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