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gyeve (chia)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Re: 保險法問題請益
時間Sun Oct 18 22:06:42 2015
我的看法是,變更受益人應該要保人提出。
另由於秘書和董事長並無保險利益。
故變更無效。
但由於保險法第16條
要保人對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1本人或其家屬
2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3債務人
4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若為第四項,則秘書則有保險利益。此變更是有效
以上是我的解讀,
煩請指導我的答案是否正確。
※ 引述《cagyeve (chia)》之銘言:
: 題目:
: 某壽險公司收費員到某貿易公司收收董事長的終生壽險保費,
: 他照例向董事長秘長收取,在繳付保險費同時該秘書向收費員
: 表示董事長慰勞他多年的辛勞,擬將保單益人變更給她(即秘書)
: ,隨即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書並蓋妥原留印鑑,連同保單送交
: 公司變更完成。
: 數月後被保險人病故,其元配(原受益人)主張秘書因無保險
: 利益披變更無效。
: 請問:
: 此項變更是否有效??理由為何??
: 謝謝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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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ncoreg57985: 第四項感覺是以秘書(管理財產)為被保險人 董事長是 10/18 22:49
→ encoreg57985: 本人吧 10/18 22:49
推 encoreg57985: 精確的說 董事長是要保人亦可為受益人 秘書為管理 10/18 22:53
→ encoreg57985: 財產或利益之人 若套16條 這變更結論是無效吧 10/18 22:54
→ Minghan: 解題關鍵在於受益人資格認定,大家一直討論要保人是怎樣 10/19 07:45
→ Minghan: ? 10/19 07:45
推 oopp1999: 小弟印象中受益人的資格沒有限制耶,只是保險公司是否接 10/19 09:18
→ oopp1999: 受罷了,本題討論是否有保險利益可以第16條的為他人管理 10/19 09:18
→ oopp1999: 財產或利益之人得知是符合的陞i是變更是否有效是看是否 10/19 09:18
推 oopp1999: 變更過程合法,與是否有保險利益無關 10/19 09:20
→ Orilla: 這很難嗎 看人壽保險那邊的法條就解決 10/19 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