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indycincia: 兩種說法併呈吧? 09/09 07:46
推 sam123w: 不論是否消毒均不能殺死細菌,故 消毒不重要 09/09 07:53
我知道消毒不重要啊,我的問題點在於兩個老師跟我說
"這題重點在於交付行為,不是消毒,因為只要你不交付,就算不消毒也沒差;
可是這個細菌是消毒也消不掉的,所以員工的死亡結果不可避免,風險未實現。"
奇怪,這席話在我聽來怎麼前後矛盾?前面跟我說重點在於交付羊毛的行為,不是消毒,
可是最後卻又拖"未消毒"來論結果能不能避免。
奇怪,如果要論交付,不是應該要以"有無交付"來論結果能不能避免嗎?
如果不交付羊毛,員工就不會被感染死掉了,如此一來結果應該可以被避免掉,跟消不消
毒無關啊。我到底誤會了什麼?
有沒有強者可以解開我的疑惑?還是也有其他人有跟我一樣的疑惑,可以出聲一下嗎,
讓我知道我不是一個人....= =
※ 編輯: emma369 (1.165.190.213), 09/09/2016 08:31:58
推 cindycincia: 交付與否的差別 再往前看消毒有沒有用 09/09 09:35
→ cindycincia: 原本交付有差,但是因為消毒馬無效,所以交付就沒差 09/09 09:35
→ cindycincia: 了 09/09 09:35
推 PURRMI: 推樓上 09/09 09:41
推 chris0843: 是不是因為本案的構成要件行為是抓「交付應先消毒之羊 09/09 10:38
→ chris0843: 毛」而認為行為人可歸責;惟在平等原則審查下,「有無 09/09 10:38
→ chris0843: 消毒」評價上相同,是以本案行為與「交付已消毒之羊毛 09/09 10:38
→ chris0843: 」評價相同,因此評價上形同未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故 09/09 10:39
→ chris0843: 系爭行為不可歸責。 09/09 10:39
推 chris0843: 第一句的構成要件行為改成「交付未消毒之羊毛」好像比 09/09 10:41
→ chris0843: 較清楚XD 09/09 10:41
推 winu: 不作為是作為的補充樣態 09/09 11:35
推 lau5211: 依客觀歸責理論,交付未消毒山羊毛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09/09 11:57
→ lau5211: ,但縱使交付前已將羊毛消毒,感染員工之細菌也沒辦法被 09/09 11:57
→ lau5211: 殺死,<<因此交付未消毒山羊毛,會殺死人,不具備預見 09/09 12:00
→ lau5211: 能性>>,故風險未實現。 加一句話,不知道有沒比較懂:D 09/09 12:02
推 ericbaker: 過失常為能量的累積,因此過失行為可被整體評價,即行 09/09 14:59
→ ericbaker: 為人之整體行為客觀上具備危險性,是否具備過失也是以 09/09 14:59
→ ericbaker: 該整體行為為準。如酒駕超速未注意前方而出車禍。本題 09/09 14:59
→ ericbaker: 所示亦同,首先行為乃交付未消毒之羊毛予員工,把行為 09/09 14:59
→ ericbaker: 定性為作為或不作為並不衝突(作為:交付/不作為:未消 09/09 14:59
→ ericbaker: 毒,廠長應有危險源監督的保證人地位),惟如採客觀歸 09/09 14:59
→ ericbaker: 責論,結果無迴避可能時,則風險未被實現;如採相當因 09/09 14:59
→ ericbaker: 果關係,則行為人之行為可被歸責,但該結果仍無迴避可 09/09 14:59
→ ericbaker: 能性而不具過失。因此交付也好,未消毒也好,都躲不掉 09/09 14:59
→ ericbaker: 結果迴避可能的爭點,所以我作答會選擇論作為犯,因為 09/09 14:59
→ ericbaker: 字數比不作為犯少。 09/09 14:59
經過我一整天的思索,再加上E大的解釋,我好像有抓到一點線路了。如果把它解釋成
"交付"原本無可非議,但是"未消毒"這個動作是讓"交付"動作產生質變的關鍵,所以
可迴避與否是以"有無消毒"來論,我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雖然即便這樣我也覺得我原本單看交付的思考線路好像也沒有錯(畢竟消毒跟交付明明是
可以切割成兩個人做的行為,只是正好在這個案例裡是同一個人做的)......
※ 編輯: emma369 (1.165.190.213), 09/09/2016 21:15:19
推 ericbaker: 如果甲交付羊毛,而乙未消毒,那就是分別討論二人是否 09/12 13:10
→ ericbaker: 為過失之多數正犯(這樣就有因果關係、結果迴避可能、 09/12 13:10
→ ericbaker: 信賴原則、過失共同正犯的考點),可是是因為這樣太複 09/12 13:10
→ ericbaker: 雜而且當初德國這個案子也不是長這樣,所以才沒人想這 09/12 13:10
→ ericbaker: 樣出吧~其實我真正想表達的是,在選擇過失犯的行為時 09/12 13:10
→ ericbaker: ,不必太強迫只能限定在一個作為或不作為上。因為行為 09/12 13:10
→ ericbaker: 人可能是一開始有一點過失,過一段時間又有一點過失, 09/12 13:10
→ ericbaker: 最後加總起來造成構成要件結果發生。在一開始選擇行為 09/12 13:10
→ ericbaker: 時就把範圍限縮,會變成論述時可以運用的元素很少。多 09/12 13:11
→ ericbaker: 數行為人的分別貢獻不同程度的過失行為亦然,以甲交付 09/12 13:11
→ ericbaker: 乙未消毒為例,我們不應該在開標的時,就認定說交付最 09/12 13:11
→ ericbaker: 重要,所以只討論甲不討論乙。真正的做法應該是確認二 09/12 13:11
→ ericbaker: 人是否成立過失犯時,運用信賴原則來決定是否二人均需 09/12 13:11
→ ericbaker: 為此結果負責,而不是在審題是就預斷只有甲的交付行為 09/12 13:11
→ ericbaker: 需要討論過失犯。以上。 09/12 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