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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O0Zotp9 ] 作者: kymco9999 ()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上級法院"的問題 時間: Sat Oct 15 22:26:59 2016 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規定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 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 定之。」 假設一人犯數罪(第7條第1款),當前分別繫屬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而兩個法院沒有喬好由哪個法院合併審理 依照第6條後段規定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而"上級法院"是指高等法院本院(台北),還是最高法院呢? 這部分我不是很了解,不曉得有沒有人可以幫我釋疑 (如果有哪裡講錯也麻煩提出指正,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191.1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76541623.A.CC9.html ※ 編輯: kymco9999 (180.177.191.111), 10/15/2016 22:35:46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kymco9999 (180.177.191.111), 10/15/2016 22:36:09
mrfreud: 最高 10/16 00:05
snoopy12688: 是最高法院喔! 10/16 00:21
max02105: "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 所以是最高 10/16 10:00
aij: 分院跟本院是平行單位,這無論在哪一層級都是這樣的 10/17 00:34
kymco9999: 了解,謝謝喔 10/17 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