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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 《navysealstpe (Taiwannavyseals)》 之銘言: :   : 題目: :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因感情問題離家,並與丙男同居,一年後生下一子A 。其後甲男死亡 : ,乙與丙結婚,問丙與A之親屬關係? :   : 答案給的是: : A依民法1063條第1項,推定為甲之婚生子女。又無人提婚生子女否認之訴,故乙丙結婚後 : ,丙亦不得準正,丙A之親屬關係為直系姻親1親等(繼父)。 :   : 問題點: : 對丙來說,A可以視為丙之非婚生子女嗎?如果可以,乙丙結婚後,丙可以準正,A視為其 : 婚生子女? :   : 解題中突然發現這個疑問,也有可能是我觀念錯誤,再請各位解答~謝謝 :   原文的推文內容都是正確的 在原本的婚生推定被推翻前,真正的生父也沒辦法準正或認領。 而這題裡面顯然甲夫乙妻婚姻存續中,照法條1062、1063條1項機械式推算認定,A 就是推 定為甲乙的婚生子女。 啊此時丙A間,的確就是非婚生子女關係。 現在來從原po 的問題引出比較新穎的兩個爭點: 1. 丙要怎麼推翻甲A之間的婚生推定? 實務過去偏向認為只有甲(或乙或A)能夠提起1063條2項的否認婚生推定之訴。第三人丙縱使 是親生父親,也不得其門而入。 新進實務及學說(台大沈冠伶老師),則認為血緣是重大人格利益,親生父丙應該可以提起家 事事件法67條的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而要提起這個確認之訴,只要有確認利益起訴就是合法。這包含必要性(不透過此訴訟,無 法達成丙之權利保護),和實效性(透過此訴訟,丙確實才能夠進一步主張自己與A之婚生性) 。 2. 婚生性推翻前,丙對A的認領或和乙結婚準正之效力? 通說實務向來認為是無效。 學說(台大黃詩淳老師)則認為,這樣可能會使丙之付出做白功,萬一推翻婚生性前丙就先死 了,到時候婚生性推翻,A也沒機會成為丙之婚生子女,受有重大不利益。 所以參酌日本發,適度修正通說實務的見解。也就是:在推翻婚生性後,使丙之認領或準正 效力溯及生 效。 舉個例子來說,依通說實務,縱使乙丙另外結婚,也要等甲A之間的婚生性推翻,丙再來認 領A才會變成婚生子女關係。 而若依上開學說,甲A之間婚生性推翻,A溯及於乙丙結婚之時,就成為丙之婚生子女。丙不 必再為 認領,所以乙丙分居兩地,丙沒表示認領A或沒撫育A,都不生影響。 大概這樣 希望有幫助到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58.1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5426988.A.2F0.html ※ 編輯: SudaPeter (223.140.58.194), 05/04/2018 17:46:57
mainjoey: 我記得你說的第一點有釋字 生父不能認領是立法者本意05/04 18:55
mainjoey: 所以能不能透過其他法律來認領 我覺得要保留一下05/04 18:56
tonyscat: 推05/04 18:56
mainjoey: 587號解釋05/04 18:57
mainjoey: 不過第一點如果時間夠 倒是可以當作學術見解的補充05/04 19:01
mainjoey: 不好意思 應該說生父不能提否認婚生之訴是立法者本意05/04 19:15
swgun: 允許生父提起的話要如何解決假老王藉由訴訟到處破壞他人婚05/05 07:36
swgun: 姻的事實問題 請問右護法有提出辦法嗎05/05 07:36
swgun: 有點想知道05/05 07:36
確認之訴的確認利益就是啊。 如果訴訟一開始原告方根本沒辦法讓法官有「你可能真的是小王」的感覺,那就直接欠缺權 利保護必要,民訴249條1項六款或2項直接駁回了,根本還不用本案審理。 詳參:沈冠伶,家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適格與第三人之訴訟參與,月旦法學教室128、129期 ※ 編輯: SudaPeter (223.140.58.194), 05/05/2018 10:25:50 ※ 編輯: SudaPeter (223.140.58.194), 05/05/2018 10:29:58
mainjoey: 這樣其實又導出其他問題 要怎麼讓法官認為自己是老王 05/05 11:47
mainjoey: 隨便拿一份鑑定報告 說我和小孩有親子關係嗎 05/05 11:48
mainjoey: 如果真的這麼認定 會有很多問題產生 05/05 11:48
mainjoey: 個人還是比較推587號解釋 不要給生父認領機會破壞家庭 05/05 11:49
mainjoey: 不過否認婚生生之訴有除斥期間感覺不太合理 05/05 11:50
mainjoey: 而且才給兩年真是太短了 05/05 11:51
mainjoey: 不過也許後面有其他立法考量吧 05/05 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