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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徐律師債各買賣篇看到這段話: 「民法348之規定,通說認不宜解為擔保責任,仍應以出賣人具可歸責事由為前提,以避免架空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如民225 226之規定)。又如以通說見解為基礎,邏輯上應限於給付不能及不完全給付始可能準用,而不包括給付遲延的情形。」 想請問一下 為何不包括給付遲延?有點不大懂上面這段話 謝謝大家的幫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3.93.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5747251.A.8DC.html
edward0811: 很多網路購物,一拖三個月交貨,常常忘記買了 05/08 11:17
edward0811: 網購拖,應該就是你問的給付延遲 05/08 11:17
asderavo: 你這個應該是在比較擔保說跟履行說的差異,通說用的是 05/08 15:06
asderavo: 擔保說,也就是348給付義務不包含「給付無瑕疵之物」, 05/08 15:06
asderavo: 所以給付如果有瑕疵,本來就不在348通說見解裡面,就不 05/08 15:06
asderavo: 適用了,回歸債總規定,我是這樣看的 05/08 15:06
tp943308: 通說哪是履行說... 這兩說都有道理 看順眼寫就對了 05/12 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