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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之保障範圍? (A)選擇在住宅區開咖啡店之自由 (B)公務人員選擇分發單位之自由 (C)執業藥師在多處藥局、醫療院所兼差之自由 (D)公費醫學生畢業違約拒絕在偏鄉服務之自由 解答(B) 以(D)來說,公費醫學生不願意在偏鄉服務,他有工作權保障的職業選擇權,所以可以選擇違約,就直接罰錢而不去偏鄉服務。 同理來說,公務員雖係考試分數依據選填志願分發不能選擇,但他不是也可以選擇不要去的自由? 請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50.156.1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1370628.A.C96.html
online135: 你說的沒錯啊 不過文不對題 你那樣說的話 07/12 12:54
online135: B要變成 公務人員拒絕報到分發單位的自由 07/12 12:55
aleventy: 可以不要去報到啊,高普雙榜的人都會寫自願放棄資格的 07/12 13:10
aleventy: 申請書,放棄其中一個 07/12 13:10
mainjoey: 通常公費生不去偏鄉要賠錢 公務員拒絕服務不用 程度有差 07/12 20:35
HtcNewOne: 都說依大法官解釋了 有相關案例的才有 不用擴張解釋 07/13 00:58
HtcNewOne: 個人看法是這樣._. 07/13 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