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arsonsai: 學長推個 10/17 16:51
推 masala: 推闖紅燈的比喻,讚! 10/17 17:08
→ bccbus1228: 本篇不符合正義魔人的正義,0分! 10/17 17:14
→ cen2016: 鄉民動不動就喊死刑 有夠無腦 10/17 17:23
推 swgun: 鄉民:關七年出來再殺人法官真棒 10/17 17:33
推 tp6m4g0: 酒駕或精神障礙開車上路,也可能不確定故意殺人 10/17 17:37
推 zison: 胡扯,明明是整部六法全書唯一死刑 10/17 17:52
→ qoo53895: 但我還是不支持廢死 10/17 18:03
推 Dxperado: 考試時我會寫185之3,現實中我對酒駕只有271。 10/17 18:08
→ bccbus1228: 闖紅燈確實扯不上271,但酒駕我支持成立271 10/17 18:20
推 swattw: 這我學長給推。 10/17 18:24
推 Wolverin5566: 推 10/17 18:32
→ somia012: 鄉民未必全部都要死刑(比較激進又沒讀書的才會一直喊 10/17 18:37
→ somia012: XXX唯一死刑~) 有時只是真的很不滿刑責過輕 10/17 18:38
→ somia012: 我身邊親友就這樣 高中社會科不好好讀 三權分立都沒搞懂 10/17 18:39
→ somia012: 和他們解釋起來真的好累QQ 而且我也不是法律系的啊!! 10/17 18:39
推 ntc039400: 推!鄉民法系真的很逗。 10/17 18:44
推 FairPrice: 闖紅燈帶來的危險不會比酒駕低啊,建議闖紅燈抓到要直 10/17 18:48
→ FairPrice: 接在該路口處死,相信之後就不會有人再闖惹 10/17 18:48
推 ac9560406: 唯一死刑ヽ(=^・ω・^=)丿 10/17 18:48
推 r49: 推 10/17 18:58
→ kilof: 應該處罰超速而不是酒駕吧 不然開10公里損害會那麼大嗎 10/17 19:00
推 ru26: 推 10/17 19:21
推 Scansnap: 實定法學派,如果這樣,納粹一個都不該死,紐倫堡實定法 10/17 19:41
→ Scansnap: 實定法學派,如果這樣,納粹一個都不該死,紐倫堡實定法 10/17 19:42
→ Scansnap: 大師的解答,去查一下吧 10/17 19:42
噓 fcz973: 所以賣存摺的有"想要詐騙結果發生"嗎? 10/17 20:24
→ awer89: 似乎沒有過失殺人 所以無法用殺人去判 但是過失致死呢? 10/17 20:31
推 zzff92: 推法官頭腦清楚 10/17 21:04
推 Bluesemen: 經濟犯罪的危害程度絕對遠遠大於各類型犯罪,應該也要 10/17 21:22
→ Bluesemen: 死刑才對 10/17 21:22
推 ko847688: 其實用什麼起訴都沒差,反正最後法官還是會用185-3致人 10/17 22:02
→ ko847688: 於死罪來定罪 10/17 22:02
噓 currry: 官大學問大 法官你考的上愛怎麼判就怎麼判 10/17 22:07
→ q0404e04: 樓上也是專業鄉民啊 10/17 22:54
→ TIPPK: 考試是討好老師,現實討論你不必討好誰 10/17 23:13
推 banishment: 整部刑法唯一死刑才是根本解 10/17 23:21
推 cukesdubie: 推 10/17 23:49
推 vendor: 法官把還沒判決案例的想法寫出公開給民眾適合嗎? 10/18 00:21
噓 crazyjohnny: 貧弱賣帳戶寬鬆認定犯罪故意,重大惡極嚴格認定 10/18 00:58
→ crazyjohnny: 你有何臉談 罪刑法定? 10/18 00:58
推 TheDivision: 王法官 讚讚 10/18 01:02
推 oneIneed: 這篇正解 一堆白痴法盲 10/18 01:59
推 ejrq5785: 法盲還是看不懂 10/18 02:50
推 OhMyHair: 只能說名聲是法院與法官自己弄臭 想白很難 也不用怪民 10/18 06:30
→ OhMyHair: 眾 本來就不是讀法律的 10/18 06:30
推 alonelykid: 樓上標準示範 10/18 07:48
→ jaggur: 縱使主觀上沒有殺人故意 10/18 11:50
→ jaggur: 綜合各種條件客觀條件 在下班時刻人潮擁擠的地方飆車 10/18 11:51
推 knml: 法官檢察官兒女被撞死=唯一死刑 10/18 12:12
推 xu3xk4: 推 10/18 12:42
推 SSLY: 修法才是治本之道 無奈立法能量連差強人意都談不上 10/18 13:09
推 depe5175: 鄉民:法匠B嘴 10/18 13:56
→ TheDivision: 本篇推文 有很多優良示範^_^ 10/18 15:23
推 careone: 推 10/18 19:04
→ HtcNewOne: 所以才會有考得上跟考不上兩種人啊 不用太在意 10/18 20:05
噓 haha777: 和被害人不認識 這也可以護航!!! 10/18 23:52
→ haha777: 檢就認為有不確定故意 本來就可以不認識被害人 10/18 23:53
→ haha777: 前面純屬他個人見解非無道理;但最後一行 把水準丟地上踩 10/18 23:55
→ p830159: 當自已是受害者再來覺得判死刑是很重的決定 10/19 00:25
推 j1o2s3e4p5h6: 推,司法院真的該想想要怎麼跟媒體應對 10/19 09:48
推 Aixtron: 法律不要唸傻了,看看我不是藥神,您確定您以後不會得這 10/19 20:22
→ Aixtron: 個病,會考試就是神 10/1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