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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來源:104年調特4等調工組 甲為開發自己位於限建區的建地,遂向承辦建築執照的乙商妥以新台幣500萬元的代價,由乙協助甲完成建照發放,並先交付前金100萬元;惟因乙遲遲未能完成建築執照的核發,甲覺得受騙,遂向檢方自首犯情,經檢察官以被告身份傳喚乙到庭,乙見事跡敗露,亦坦白不諱。檢察官認犯情單純、事證明確,在未調查其他證據下即提起公訴。請詳附理由說明法院審理甲、乙之犯罪時,應否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這是刑訴的題目 不過我在想 應該有共犯的自白是否能作為另一共犯自白的補強證據 的考點 那就要先說明甲和乙是否為共犯 問題來了 乙是公務員身分嗎 如果是的話 甲、乙二人才能分別成立s122III、s122I吧 才能接著論是不是共犯 接著討論自白 但如果不是 感覺乙只是類似幫你送件的跑照公司 應該就不是公務員了吧 這樣甲不就沒犯罪了嗎 疑惑中 再麻煩各位大神了 謝謝~~ ----- Sent from JPTT on my HUAWEI CLT-L2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195.23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9546055.A.222.html
pa13: 00、刑200自取價06/03 15:16
Apriluuu: 商妥,談好的意思。乙是公務員。06/03 15:31
....原來是我眼殘,我一直看成「乙商」.. 一語道破,非常謝謝你!! ※ 編輯: Hik64279 (1.200.195.235 臺灣), 06/03/2019 16:11:53
Apriluuu: by the way ,本題應該是對向犯,所以不是考共犯自白的 06/03 16:24
Apriluuu: 補強問題 06/03 16:24
carbonara: 疑?記得老師說對向犯是共犯的一種@@ 06/03 18:16
zison: 補,都補,能補就補 06/03 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