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llen11513: 不純正身份犯,簡單來說大家能犯的,在特定身份下犯會05/22 23:05
→ allen11513: 有刑之增減情況05/22 23:05
孕婦墮胎只有孕婦能犯
是純正
這樣說來業務侵占也是只有業務能犯
為什麼其還是不純正?
推 allen11513: (A)殺人者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不純正身份犯)05/22 23:07
→ allen11513: (B)涉侵占者和其業務之相關(不純正身份犯)05/22 23:08
→ allen11513: (C)過失致死與所執行業務相關(不純正身份犯)05/22 23:09
推 allen11513: (D)則是涉及刑法274條生母殺嬰罪(純正身份犯)05/22 23:13
→ scott186: 樓上D應該是288吧05/22 23:15
→ allen11513: 並不討論有沒有第三人幫助的請況05/22 23:17
※ 編輯: a135791hdhc (101.13.36.20), 05/22/2019 23:20:03
→ allen11513: 啊啊我理解錯了,的確是288,謝謝糾正05/22 23:18
推 allen11513: 侵占任何人都能犯,但與該人工作內容(業務)相關的是構05/22 23:28
→ allen11513: 成業務侵占05/22 23:28
墮胎罪也是每個人都能犯
孕婦墮胎只是減輕其刑
我是從撲馬那學的 還是他講錯?
※ 編輯: a135791hdhc (101.13.36.20), 05/22/2019 23:31:56
推 panex0845: 侵占有任何人都能犯嗎?持有他人物品之人才能犯不是?05/22 23:32
推 gn7722: 答案d很簡單啊 05/22 23:42
→ gn7722: 侵佔當然是任何人都可以侵佔啊 05/22 23:42
→ gn7722: 你直接把定義訂在「已持有物品之人」就不對了 05/22 23:43
→ gn7722: 墮胎當然是只有孕婦能墮~孕婦是個身分05/22 23:44
→ gn7722: 沒有持有他人物品之人這個「身分」05/22 23:44
→ gn7722: 他只是一個行為要件05/22 23:45
→ gn7722: 持有他人物品=行為,不是身分05/22 23:45
刑291是處罰他人強制對孕婦墮胎
為什麼g 大認為只有孕婦能墮?
※ 編輯: a135791hdhc (101.13.36.20), 05/22/2019 23:48:22
推 CHOBITS729: 其實很簡單一個問題 05/22 23:47
→ CHOBITS729: 孕婦使用288對不對 05/22 23:48
推 gn7722: 業務是加重行為 05/22 23:48
→ gn7722: 而不是侵佔一定要業務05/22 23:48
→ CHOBITS729: 請問醫生適用的是那一條 05/22 23:48
→ gn7722: 不然男的能墮胎嗎...... 05/22 23:49
→ CHOBITS729: 你卡的問題很奇怪288和291適用的對象根本不一樣 05/22 23:49
→ gn7722: 業務+侵佔=直系血親+殺人05/22 23:49
→ gn7722: 一般人都可以侵佔,都可以殺人05/22 23:49
→ CHOBITS729: 醫生適用應該是29005/22 23:50
→ gn7722: 但卡在業務跟直系,就是加重條件就是不純正身分犯05/22 23:50
推 CHOBITS729: 以後沒有業務加重了不用在意 05/22 23:51
那我瞭解了
之前完全被撲馬誤導了@@
※ 編輯: a135791hdhc (101.13.36.20), 05/22/2019 23:55:06
→ chenwen: 業務侵占罪中.業務為不純正身份犯.而持有他人之物屬純正 05/22 23:54
→ chenwen: 身份犯 05/22 23:54
推 husky5566: 撲馬沒說錯啦,288跟289關係,這裡本來就有兩說,選擇 05/22 23:55
→ husky5566: 選實務見解,純正身分 05/22 23:55
撲馬書裡很多都是支持少數見解...
→ chenwen: 所以業務侵占罪一部分包含純正身分犯.一部分包含不純正05/22 23:55
推 gn7722: 刑法理解是一回事,讓別人也理解是另一回事05/22 23:57
→ gn7722: 要陳述的讓搞混的人理解也是要很厲害05/22 23:57
→ gn7722: 我之前也常常腦袋打結... 05/22 23:58
推 gn7722: 如果要考選擇題盡量選食物見解 05/22 23:59
※ 編輯: a135791hdhc (101.13.36.20), 05/23/2019 00:14:21
推 barkids: 純正身分犯宜理解為純正特別犯的概念,更精準的理解應釐 05/23 03:45
→ barkids: 清為:立法者創設刑罰的事由乃基於行為人的特別身分,故 05/23 03:45
→ barkids: 選項中顯僅孕婦符合而無疑義。至於業務侵占,乃基於業務 05/23 03:45
→ barkids: 上之不法行為而非基於特別資格的構成身分,是故不屬之。 05/23 03:45
推 xgMd1trtw: 撲馬沒誤導你,易台大這裡也認為是288是不純,我看擬 05/23 03:47
→ xgMd1trtw: 答也是不純,但的確有兩說,只是選擇選實務而已,如果 05/23 03:47
→ xgMd1trtw: 照申論寫的話,建議還是寫原本的體系思維,所以他也不 05/23 03:47
→ xgMd1trtw: 是少數見解05/23 03:47
推 xgMd1trtw: 至於侵佔,因為國考很常考雙重身分犯,侵佔幾乎都被認05/23 03:55
→ xgMd1trtw: 為是「持有物品之人」才會成立,所以認為是純正身分犯05/23 03:55
→ xgMd1trtw: ,照你打的,感覺易跟撲馬應該是上同一個體系,我看解 05/23 03:55
→ xgMd1trtw: 題書都會提到另外的學說,但也用易跟撲的當結論,所以 05/23 03:55
→ xgMd1trtw: 建議你還是照原本的就好 05/23 03:55
所以我整理一下 這樣對嗎?
墮胎 選擇純正(實務)
申論不純(學說)
侵占 選擇不純(學說)
申論純正(實務)
推 yoyoyuyugigi: 哈哈 侵佔任何人都可以犯 笑了 05/23 09:55
※ 編輯: a135791hdhc (101.8.162.249), 05/23/2019 10:17:21
推 xgMd1trtw: 我建議你侵佔直接記純正就好,因為樓上看到有人說侵佔 05/23 13:48
→ xgMd1trtw: 任何人都可以犯的確怪怪的...B的話,他寫「業務侵占」 05/23 13:48
→ xgMd1trtw: ,就不能選,因為業務就不是有特別身分。這題是因為看 05/23 13:48
→ xgMd1trtw: 到題目「孕婦墮胎」下意識想到立法理由把288排在本章 05/23 13:48
→ xgMd1trtw: 第一罪,而且直接說「孕婦」就很像274,實務要你選有特 05/23 13:48
→ xgMd1trtw: 別身分的人所以D無誤,但通說認為289才是基本之罪,288 05/23 13:48
→ xgMd1trtw: 是減輕,任何人都可以墮胎,只是孕婦減輕而已,坦白說 05/23 13:48
→ xgMd1trtw: ,通說的確比較符合。 05/23 13:48
推 bettybuy: 我也是看撲馬的書,撲馬兩說都有,我覺得沒有誤導@@只是 05/25 22:59
→ bettybuy: 他偶爾會抱怨很多實務見解,然後某些想法比較特別,所以 05/25 22:59
→ bettybuy: 才搞混吧XD 05/25 22:59
推 bettybuy: 侵占純正身分犯啦,有爭議的只有業務身分阿囧 不過業務 05/25 23:05
→ bettybuy: 加重廢除了,應該也不用記什麼雙重身分犯了。理解不純跟 05/25 23:05
→ bettybuy: 純正身分犯的定義,再去記哪條是純的哪條不純比較好喔,05/25 23:05
→ bettybuy: 硬記不太OK05/25 23:05
有人找的到關於墮胎實務身分犯的判決書嗎?
我搜尋不到..
※ 編輯: a135791hdhc (101.13.98.163), 05/26/2019 08:59:21
※ Deleted by: a135791hdhc (180.204.211.241) 07/22/2019 22:37:39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alees (1.168.224.113 臺灣), 07/24/2019 06:30:32
推 andy0324: 業務侵佔又沒廢除,樓上幾樓請看一下修正草案..... 07/24 21:46
→ fragment1000: 前面幾樓到底在說什麼...... 07/25 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