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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我想問公務員法有關免職溯及生效日的問題,以下摘錄銓敘部的函釋: 1.銓敘部89.01.25.(89)銓二字第1845773號函 ...免職,並自「判決確定之日」生效。 2.銓敘部96.12.18.部法二字第0962864756號函 ...免職應溯自「各該款情事發生之日」起生效。 109地特廉政中有一題題目是: 甲警察104年7月1日與他人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判決於106年7月15日確定。免職處分溯及 至106年7月15日刑事判決確定日生效,合理? 我有疑問的是,依照96年的函釋,免職應該要溯及恐嚇取財罪發生的那一天起生效吧?感 覺這兩個函釋說明的溯及生效起始時間會不一樣耶? 我從文義來看,89年的函釋=溯及106年生效,96年的函釋=溯及104年生效。 但看各大補習班的解答,都是只提96年函釋,然後就直接以「溯及106年生效無違法」作 結(89年函釋的靈壓...) 請問哪裡理解有誤? @想再額外問一題@ 銓敘部1023682142號函(涉及102年任用法28條修正生效後之適用)提到因雙重國籍而免 職,其追還俸給依任用法28條第3項但書辦理,但該法但書只提到撤銷任用而沒提到免職 ,所以這是「類推適用」的概念嗎? 以上,先謝過各位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4.36.19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20805968.A.81A.html
realkyo: 搭配第1項第5款要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05/12 15:58
SgEPCKc: 咦等等,以第五款規定來看的話,函釋那句「各該款情事發 05/12 16:15
SgEPCKc: 生之日」指的是「判決確定」這個情事發生的那一天,而不 05/12 16:15
SgEPCKc: 是「做壞事的那一天」囉?好…好像突然懂了什麼 05/12 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