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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員甲開車洽公,路上撞傷路人 2.公務員乘坐公務車,司機撞傷路人 想請問上述情況有國賠法適用的理由是什麼,因為都是執行職務沒錯 但不解的點就是這與"行使公權力"有關嗎? 看解題書都是寫說會成立,但理由是含糊帶過 就直接寫因執行職務過失致...成立...這樣而已 附上一則實務見解 法務部 83 年 2 月 7 日法 83 律字第 02844 號函 主 旨:關於鈞院交通車於上班途中肇事致被害人死亡,有無國賠法之適用? 鈞院交通車於接送人員上班,於駛離停車場後發生車禍致被害人死亡, 尚難認非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故司機如有故意或過失時, 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211.3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20865995.A.994.html
yauzhang01: 已私 05/13 08:56
M4Tank: 客觀上有行使公務外觀 採廣義說 05/13 09:36
M4Tank: 不侷限於是否真的執行公務 05/13 09:36
yankeeswei3: 客觀說,行為基於客觀上觀察,為職務行為者,不問公務員 05/13 10:10
yankeeswei3: 主觀上之意願為何。司機駕駛協助行為與公務員執行高 05/13 10:11
yankeeswei3: 權行政行為密切關聯時,功能上,無異於行政機關公務人 05/13 10:11
yankeeswei3: 員之工具或延伸之手臂,應視為行政機關or公務員之行為 05/13 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