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ilcherry (邪離子)
看板FAPL
標題[閒聊] 有關第三者權益
時間Fri Apr 29 21:32:34 2011
※ 引述《tienchen ()》之銘言:
: 推 Makino0711:但是請問有人可以解釋一下這條規定嗎? third-party 04/29 17:22
: → Makino0711:ownership 這條 04/29 17:24
所謂third-party ownership,是指一份球員合約之中,除了球隊及球員以外,有第三者
可以干預與該球員相關的事項,包括工資,出場次數,以及轉會等。
這種做法在英倫三島以外相當常見。
比如說,某南美小球隊需要錢,但又不捨得(又或無法)售出自己的主要球員。
於是,他將一名較好的球員的全部或部份權益售予一個第三者,從而獲得一些金錢。
(比如說,10萬鎊)
後來,某大球會看見這名球員踢得不錯(又或是這個第三者宣傳有功),但又不太願
給錢。於是他希望向該第三者購入其一定時期的使用權。原理和外借球員相似。
要留意的是,這個第三者可能有(比如在這情況下)絕對權決定該球員的去向(e.g.Tevez)。
如是者到最後,這個球員被大豪門看中,並願意以一千萬鎊的價格買入。該公司見時機
成熟,決定將它擁有的權益賣出,於是這公司扣除成本後,帳面賺了990萬鎊外,
還有那些使用費。
這次Faurlin的情形是,QPR聲稱這球員值3.5m,但是作為所有英格蘭球會結算所的FA,
卻說QPR沒有付過一分錢予其前球會。而故此,最少在09-10球季內,Faurlin很可能仍是
該第三者的資產。
英倫三島對這種交易相當抗拒,因為由一個與足球無關的人決定自己的去向,
是尤如人口販賣。
不過,對一些人來說,沒有這些第三者的介入,可能一生人也不能踢職業賽,
而小球會亦會較容易拿到錢以改善設施或減省負債。
另外,意大利相當流行的partecipazione/co-ownership是,
某球隊賣出一半權益予某另一球隊,然後兩隊在季尾以暗標方式買掉對方的部份。
某程度上,亦有兩球隊互相分擔風險的意味。但在足球不能被視作一種投資而是一種熱情
的英格蘭,當足總連球員外借也要諸多制肘(比如不能對己隊,英超借入球員不可超過四名
等限制)的時候……要知道意大利可以整隊球隊都是借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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