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ztfir:你被檢舉了 ID_Finance板1429篇 07/22 10:54
第一篇 拔河運動規則
第一條 依據
第二條 比賽場地與比賽用繩
第三條 隊伍
第四條 服裝
第五條 報名、測量體重、驗戳章
第六條 比賽
第二篇 裁判要領
第一條 裁判服裝
第二條 裁判職責
第三條 裁判資格
第四條 裁判任務
第三篇 裁判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目的
第二條 依據
第三條 裁判分級
第四條 各級裁判基本條件
第五條 各級裁判資格及晉級辦法
第六條 裁判之任用
第七條 裁判之進修
第八條 裁判之管理、考核及獎懲
第四篇 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目的
第二條 依據
第三條 教練分級
第四條 各級教練基本條件
第五條 各級教練資格及晉級辦法
第六條 教練之任用
第七條 教練之進修
第八條 教練之管理、考核及獎懲
裁判手勢
術語 (中英名詞對照)
附件:
(一)拔河運動比賽登記及出賽單
(二)拔河運動比賽記錄表
(三)拔河運動比賽申訴書
(四)拔河運動競賽活動安全注意事項
(五)拔河運動活動圖片
(六)拔河運動專用器材
(七)拔河運動的參考書籍
第一篇 拔河運動規則
第一條 依據
中華民國拔河運動規則,是根據國際拔河運動總會
( TWIF ) 的規則制定而成。 (室外與室內一樣在硬
且平坦的場地舉行比賽時,適用本規則) 。在室內像
國際拔河運動總會方式舉行時,可引用國際拔河運動
總會所製定的各項規則, (記載為TWIF規則) 。修
改規則時,必須經過本會審查委員會同意。
第二條 比賽場地與比賽用繩
2 : 1 比賽場地
(一)比賽場地稱為拔河道,必須是水平線而且平坦,或
使用專用拔河道墊。而在體育館可以直接使用地板
比賽時,也可以使用貼布或膠帶做標誌。
註 : [TWIF規則)
(室外比賽不使用專用拔河道墊時,比賽中如出現
窪坑,在下一個比賽開始前,必須整備完畢。 )
(二)拔河道規格
圖一是標準的拔河道,其標誌如下 :
圖一 標準拔河道
(l)A=比安區域 寬90cm
拔河道寬為9Ocm, (以內測量不包括5cm的標誌
線) 如考慮到比賽中,因地板滑,或程度差的隊
伍,容易滑出邊界線外時,得以啟用寬至180cm
的拔河道舉行比賽。但必須在競賽規程中明訂
之。
(2)B =後面安全區
為預防比賽開始後,優勝隊向後退時,碰撞到牆
壁或障礙物,所以必須充分取得後面安全區 (至
少應各為4.5m ) 以確保安全。
以中心線為準,至兩端線各為l2m,按體育館的
大d‥ 必須充分取得後面安全區,以確保安全。
(3)C =邊界安全區
使用墊子時,因段差關係,為防止跌倒,也可以
設計寬l5cm的安全區。
為預防比賽開始後,優勝隊向後退時,碰撞上牆
壁以及障礙物,為安全性著想,必須設置端線,
而且端線後面要有充分場地。比賽開始時,各隊
中最末尾之一A,如不在端線之前,則表獲勝隊
會有碰撞之危險。
(三)標誌的顏色
中心線為紅色、其他線原則上為白色,線寬5cm。
註 : (TWIF ) 運動場以及運動場記號
拔河場為水平線平坦的草地,在運動場,劃一條中
心線並兩端插旗誌及兩邊各4m線,比賽開始後,繩
子的中心線與運動場中心線對準之後,雙方立刻把
繩子張開。
比賽用繩
(一)比賽用繩規定如下 (如固二) :
A (一般用繩) B (少年組用繩)
圖二 比賽用繩
(1)一般用繩規定如下,
外周 lOcm*l2.5cm
註 : TWIF ( 室外比賽至少33.5m )
材料 馬尼拉麻
長度 28.m~33.5m
(2)少年組用繩規定如下 :
外周 9cm*lIcm
長度 28m*30m
材料 馬尼拉麻
各組比賽用繩,繩子上不能有結節或握把。
(二)比賽用繩的標誌如下(如圖三)
圖三 比賽用繩的標誌
(1)繩子的標誌如下,
1.中心記號區………繩子的中心………紅色
2.白色記號區………從繩子中心左右各2m的位置……
……白色 (從中心記號區至白色記號的內側測
量) 。
3.藍色記號區………從白色記號區的內側5Ocm的位
置………藍色。
(2)繩子標誌是使用顏色貼布或繩子標誌,以便裁判
員能夠很容易的調整繩子的長短或適當位置。
(3)標誌線寬為5*lOcm ,藍色記號區寬為5cm 。
(三)本會及本會所屬各單位主辦,贊助或公認的比賽大
會,應用本會指定繩子。
註 : (TWlF ) 室外比賽時繩子標誌如下 :
(1)繩子的中心是紅色貼布或紅色標誌。
(2)由中心至兩側4m之處是白色貼紙或白色標誌。
(3)由中心至兩側各5m之處是藍色貼紙或藍色標誌。
第三條 隊伍
3 : 1 隊員編制如下
領 隊………………………………………1 A。
教 練………………………………………1A。
管 理……………………………………… 1A。
選 手…………………………………8b1OA。
比賽選手8名,領隊,管理由選手兼任亦可。
少年 (小學生) 組,領隊成人擔任,兼任全隊
領導,管理最好也由成人擔任。
附: 國內比賽時,可設置領隊、教練、管理各一A
,亦可由選手兼任,但比賽選手以10名限。
: 隊員職位
(一)選手稱為位,其順序為 : 第一位、第二位、第王
位、第四位、第王位、第六位、第七位,最後一位
選手稱後位。
(二)比賽登記出場選手名單,按照號碼的順序lbl0登
記,如領隊為選手兼任,需註明領隊。
(三)選手職位可以自由變更。
(四)舉繩時,後位必須在端線之前。
(五)選手拔河位置在繩子左邊或右邊皆可。
(六)第一位,拔河開始時,必須握住靠近繩子藍色記
號區外側之處。
3:3 級別
依出賽8名選手的體重總和,設定等級如下 :
(一)體重等級 :
第一級 400公斤以下
第二級 440公斤以下
第三級 480公斤以下
第四級 520公斤以下
第五級 560公斤以下
第六級 600公斤以下
第七級 640公斤以下
第八級 680公斤以下
第九級 720公斤以下
第十級 超過720公斤以上
註 : (TWIF ) 規定級別 :
男性 560公斤 600公斤 640公斤 680公斤
720公斤
女性 480公斤 520公斤
青年 560公斤
(二)少年組
(1)第一級 400公斤以下
(2)少一級 360公斤以T
(3)少二級 320公斤以下
(4)少三級 280公斤以下
選手也可以男女混合比賽
3:4 選手的替補
(一)替補選手二名,但合計總體重不得超過規定。
(二)替補選手也必須預先接受體重測量。
(三)比賽前的選手替補,須在出賽前,向大會提出出賽
隊員名單中,登記替補隊員名字及號碼,替補手續
才算完成。
(四)每局間替補,領隊向主審裁判提出申請,經主審裁
判確認體重之後才能替補,提出替補申請必須在前
一局比賽後馬上提出。
(五)比賽開始、主審裁判發出「舉繩」口令之後,不能
替補。
3:5 領隊 (教練)
(一)領隊負有隊的編制、選手替補、管理所有隊務、比
賽中指揮等責任。
(二)比賽中對選手的指導,必須在拔河道之外側,左邊
或右邊都可以,但不可妨礙裁判員執行任務。
(三)對裁判判定有異議時,只有領隊有權提出抗議的申
附: 國內比賽時,對裁判判定有異議時,亦可由教練
提出抗議申請。
管理 (指導員) 、替補選手
管理在比賽前或比賽後,照顧隊員。管理以及替補選
手,其位置必須是裁判指示的場地。
3:7 申訴
比賽中發生有關抗議問題,馬上向其比賽的主審裁判
提出口頭申請,同時必須於比賽完畢10分鐘內,向裁
判長提出申訴書,以及保證金 ( 1000元) ,如抗議被
判無效時,則沒收保證金。
第四條 服裝
4 : 1 服裝
必須穿短褲,附衣領的長袖運動衫,長襪子等標準拔
河服裝,力求整齊。附註: 國內比賽視需要可另行規
定。
4 : 2 鞋子
必須穿拔河鞋,或一般鞋底沒有鞋跟的平底鞋。不得
穿釘鞋、鞋底鞋跟有突起物之鞋,以及赤腳參加比
賽。
註 : (TWIF規則)
室外比賽者的長筒鞋底,鞋跟以及鞋跟側面必須平
坦,不得改造。可以使用與長筒鞋跟側面以及鞋跟底
面相同的金屬製鞋跟,其厚度不得超過0.O5Cm的金屬
板。不得使用釘鞋以及跟有大頭釘突出的長筒鞋。
4 : 3 阻止滑溜
(一)不准帶手套,但得使用碳酸鎂粉。
(二)鞋底不得有止滑設施。
(三)不能使用、藥品等物。
(四)經由裁判員的許可,才可使用負傷包紮或繃帶等,
其治療負傷以最小限度為原則。
4 : 4 其他
(一)安全帽 : 後位選手戴用安全帽。
(二)號碼布 : 號碼布標準為3Ocm X3Ocm。
(三)腰帶、其他 : 不禁止穿用腰帶,後位選手可使用護
墊,但必須以防止傷害為目的。而這些不必穿帶著
測量體重,但出場比賽時,必須接受裁判員的檢
查。腰帶必須穿帶於衫衣之外面。
第五條 報名、測量體重、驗戳章
5 : 1 註冊
參加比安隊伍、應向大會報到,在報名處領取報名資
料
5 : 2 測量體重並加蓋驗戳章
(一)填寫報名資料,選手並依號碼順序接受體重測量。
(二)必須穿不透明短褲測量體重,如沒有特別設備,必
須以合適服裝在大眾面前接受測量。
(三)體重測量以0.5公斤為單位,可以不穿鞋子以及不穿
帶為防止傷害所穿帶皮帶測量體重例
70.1 一70.4 >70.0
70.5 --70 .9 >70.5
(四)測量選手體重時,將註冊的號碼寫在左手背,全體
隊員測量完畢後出賽八名選手,體重總和符合規定
時,全體隊員蓋驗戳章,必要時寫上單位區別。
(五)出賽八名選手總體重超重時,得有一次減量調整機
會,再測量合格時才能蓋合格戳章。附註 : 國內比
賽時亦可使用選手證代替註冊號碼和體重記錄,以
免寫在手背上。
5:3 提出比賽名單
(一)各參加隊伍,在其各比賽開始前15分鐘或三局比賽
前,依體重測量確認之註冊出賽單,在出賽單 (順
位單) 寫上出賽選手的名單 (劃上圓圈) ,向站在
出場道職員 (檢錄裁判) 提出 (三局比賽時,只可
以在第一局前提出) 。
(二)比賽名單提出後,出場比賽全體隊員,按照大會規
定,在準備區休息,準備比賽。
第六條 比賽
6 : 1 比賽方法
(一)比賽方法採用一局或三局比賽勝負。
(二)第一局必須事先抽籤來決定場地,第二局場地交
換。
場地交換時,全體隊員列隊於繩子左側,等待主審
裁判手勢交換場地。沒有特別必要時,馬上開始比
賽。
(三)必須第三局比賽時,按照抽籤決定場地。
6 : 2 握繩法以及姿勢
(一)第一位得儘量握住靠近藍色記號區外側的繩子。
(二)選手空手,雙手掌向上緊握繩子。
(三)繩子必須由軀幹與上臂之間通過。
(四)不能使用防止繩子動搖的支撐法,以及其他方法。
(五)比賽申,必須兩腳在膝前伸直,且必須握住繩子。
力後位握繩法,
繩子必須通過腋下,由背斜上,從對側肩部前面垂
下,多餘繩子置於後外側,兩手臂向前直握住繩子。
6:3 比賽開始
()繩子放置法 (如圖四)
選手進場比安前,必須先將繩子確實伸直,並把繩子
和拔河道 (如圖四) 一樣對照。
圖四 拔河繩的放置法
中心線至兩端白色記號區內側各設定為2m。
(二)集合
主審裁判做「集合」的手勢 (兩手從水平上舉做打
招呼動作) ,站於繩子左側的選手,由領隊、選
手、管理之順序相從整隊進場。
r敬禮」之後,未出場隊員退到所定之位置,後位
將繩子向肩回繞,按規定的握繩法準備。
(三)準備的確認
依主審裁判指示,由雙方領隊互相確認準備狀況,
雙方領隊必須明確回答,否則主審裁判不能確認準
備完畢。
(四)主審裁判手勢
*以下( ) 內是主審裁判的手勢。
(l) 「舉繩」 (雙手向前做水平伸展動作) 口令時,
選手雙手握住繩子。此時第一位儘量握住靠近藍
色記號區外側的繩子,後位必須在端線之前。
(2) 「拉緊」 (雙手掌心向內側,前上舉至頭部兩
側 )
口令時,繩子充份伸展或繃緊狀態。主審裁判指示
下一手勢之前,選手腿和身體不能亂動,須用力
拉著繩子,保持開始準備姿勢。
(3) 「調整中心線」 ( 向拉著繩子的隊伍,用手做請
靠近的動作) 。
此時領隊得隨著主審裁判的動作指示,將自己隊伍
快速移動,使中心線記號能相符台。
(4) 「預備」 口令時 (將保持上舉於頭上的雙手掌心
向外) 此時選手靜止不動,保持拉著繩索狀態。
(5) 「開始」 (舉在頭上的兩手很快的放下來) 。
6 : 4 比賽結束
(一)每一局勝負判定 :
本隊繩子的白色記號區,被拉到最遠方的2m線,則
繩子移動4m為勝負之判定。不限制時間,一直到能
判斷勝負為止。
(二)主審裁判判為違反規則,並被宣告失格。退場的比
安隊伍,算此局比賽失敗 (一局比賽時,這場比賽
失敗) 。
(三)主審裁判可視危險程度,宣判在進行中的比賽中
斷,並以繩子中心記號區的位置判定勝負。尤其是
小學生及高齡者的比賽,如時間太長,運動太激烈
產生過度疲勞時,主審裁判可視當時情況,以中心
記號區位置為判定勝負之根據。
(四)每一局比賽結束的手勢 :
主審裁判吹哨子 (兩手在頭上做幾次大交叉的動
作) ,表示此局比賽結束。
比賽中,主審裁判作出比賽結束手勢前,如兩隊同
時倒下或自己認為獲勝而站起來等,比賽必須繼續
進行。
重賽
(一)主審裁判手勢,
主審裁判吹口哨 (雙手向下在體前交叉之後,雙手
食指指向申心線) ,宣判「重安」 。
(二)重賽判斯 :
(1)兩隊同時犯規,經主審裁判利斯為無法繼續比賽
時。
(2)判斷勝負之前,兩隊隊員雙手離開繩子,經主審
裁判判斷為不適合繼績比賽時。
(3)觀眾及其他外在因素,比賽受妨礙,主審裁判判
斷為無法繼續比賽時。
(三)童安的比安開始
(1)重賽的重新開賽時,與原比賽開始時同樣位置。
(2)如6 : 5(二)(1)(2)犯規時,不得有休息時間,馬上重
新比賽。
(3)重新比賽時,不得替補以及變更選手職位。
(4)如6 : 5(三)(3),因外在因素影響時,得有適當休息
時間 (例如選手飲水、擦汗等) 。
適當時間休息之後,依主審裁判的手勢,重回拔
河道,如6 : 3(三)「準備確認」後再比賽。
比賽中犯規
* ( ) 內是主審裁判、副審裁判的動作。
(一)「坐著犯規」 (隻手掌心向上,水平左右幾次動
作) 故意坐著不動或滑倒之後,沒有立刻歸正。所
謂「立刻歸正」是拔河選手在地上滑倒後,為回復
正規拔河位置,表現得很努力。
(二)「貼身犯規」 (雙手掌心向地面,做幾次上下動
作) 。
比賽進行中,腳以外身體任何部分觸及地面、後面
選手的腳坐著不動或故意與其他選手身體緊貼等。
(三)「鎖繩犯規」 (提膝、肘觸及腿)
(1)繩子不能自由動的握繩法。
(2)利用膝、腿壓住繩子不動,且繩子將腿當做頂
點,看起來有如山形狀就是鎖繩。如握繩子的手
碰到腿,繩子不形成山形狀,形成筆直的話,就
不形成鎖繩。
(3)繩子固定在某隊員的身體。 、
(4)繩子上有輪或結節時。
(四)「違反握繩法」 (雙手作握繩狀向前出,以表示正
規的握法) 規定以外的握緝法。但打著雙手,掌心
相對,或單手脫離繩子,此手不支撐著地面,對比
賽而言是不利的,不造成犯規。
(五)「夾持犯規」 (握繩的雙手,向身體變曲,在腋下
作上下動作
(六)「滯留蹲姿犯規」(邊舉膝伸直,邊作踢地面的動
作) 。蹲著不動或腳沒有出於膝前。
(七)「爬繩犯規」 (雙手做攀登繩子的動作) 。像登山
一樣,用手拉繩交替前進。
(八)滑繩犯規」 (兩手與上半身做划船的動作) 。像
划船一樣,反覆坐在地面上,腳向後邊動邊拉。
(九)「後位違反握繩法犯規」 (用手扣打對側肩部) 。
後位違反握繩法,比賽中繩子從肩部落下,沒有由
腋下通過時。
(十)「越線犯規」 (用腳反覆做側滑步) 。
比賽中,故意由邊線踏出。雙腳完全踏出邊線,沒有
立刻回拔河道,仍舊繼續拉時。
註 : [TWIF ) 「腳架犯規」 (用鞋跟踢地面) 。主
審裁判在下「拉緊」囗令之前,比賽選手在地面
做腳架時。
6 : 7 罰則
(一)「注意」
比安中選手犯規時,依犯規情形提醒選手「注意」。
裁判必須將選手犯規情形,用語言及手勢,由主審
或副審裁判傳達,讓選手明白。
(二)「警告」
(1)重覆犯規,已經被「注意」二次,再有犯規行為
時,不再提醒「注意」馬上宣告「警告」。
(2)警告有兩次機會,第一次警告及第二次警告,第
三次警告時立刻失去比賽資格。
1.犯規是以全體隊員犯規處理,即使只有一A犯
規也視同全體犯規論。
2.一人或一人以上同時犯規時,宣判一次「警
(3)第一次警告時,主審裁判報告犯規者的位置。繼
續警告時,用口頭告知犯規者位置以及用手勢表
示犯規動作,同時用手指表示「警告」的次數。
(4)拔河比賽招致有損名譽,非正當言詞及態度時,
判定為失格論。
6 : 8 主審、副審
(一)主審裁判有確認是否遵守本會規則之責任。綜合性
的掌握,判斷全部比賽的狀況、宣告最後的決定。
不只是決定勝負,也有比賽運作的決定權。
(二)副審裁判輔助主審裁判,根據主審裁判的指示行
動、站於主審裁判反對側、監視比賽中的隊伍,提
供主審裁判末注意到的犯規者,沒有決定權。
(三)警告的宣判、與副審裁判的手勢無關,主審裁判依
全體比賽流程演變判斷。
6 : 9 違反本規則
有違反上述規則任何一條、應判退場
6 : 10 其他的比賽幹部
除比賽大會運作的裁判員 (主審、副審) 之外選手管
理員、記錄員等以運作幹部任命。 (有關其任務在
「裁判要項」申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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