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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相信很多人都在等 看學生會要如何處理 第 四 節 選舉公告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會選委會辦理第一次選舉時,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投票日期、投票起迄時 間及其他選舉相關事項,應於投票日四十日前公告。但重行選舉、重 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一日前公告,登記時間不得少於五日。 三、候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十日前公告。 四、投票結果與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之後五日內公告。 投票結果與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之後五日內公告。 投票結果與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之後五日內公告。 投票結果與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之後五日內公告。 4/23(三)投票 23+5=28,4/28(公告) 就在下禮拜一,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我是分隔線===== 逢甲大學學生會行政中心選舉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03 月07 日 發文字號:(102)逢學選字第 03001 號 附 件:各選區議員應選人數 公告事項: 一、 本校第二十屆學生會會長暨學生議員任期即將屆滿,第二十屆學生會 會長暨學生議員職位出缺,依據逢甲大學學生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 罷免法規定,將進行改選工作。 (http://www.sa.fcu.edu.tw/wSite/publicfile/Attachment/f1394182559515.pdf) 依據逢甲大學學生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法規定 (http://www.sa.fcu.edu.tw/wSite/publicfile/Attachment/f1357060060109.pdf) 逢 甲 大 學 學 生 會 會 長 暨 學 生 議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第 二 節 候選人 第 十八 條 凡具備學生會會員之身份,除應屆畢業生〔能提出延畢證明者,經選委會認 定後,准予參選〕,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得登記為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議 員候選人: 一、在本校就學期間,無大過以上之處分記錄。 所以有大過 等於 不符合登記為學生會長候選人資格 也就是說 假設 此次選舉候選人之一有大過 他就不符合候選人資格 換句話說 當天各位去投的選票 有一個選項是不符合資格的 所以當天的選票把路人甲也放了上去 理論上選票應該是無效的 逢 甲 大 學 學 生 會 會 長 暨 學 生 議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第 六 節 投票及開票 第三十七條 選票應由選委會按選舉區印製分發應用。選票上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 名、系班級。 選票上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系班級。 選票上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系班級。 選票上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系班級。 把不是候選人的路人甲放上選票 等於 選票無效 等於 選舉無效 等於 各位白投了(所以可能要再辦一次選舉) (以上是自己推論) =====分隔線===== 有一群人認為勞才又傷民 當然希望不要再辦第二次 所以一定會積極的找個漏洞 情況有下列幾種: 1.由副會長直接成為會長(機會極低) 第 二 節 候選人 第 二十 條 正、副會長候選人,應聯名登記。 未聯名登記或申請登記之表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同一組正、副會長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 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 2.由第二高票候選人當選為會長 3.當作什麼事情都沒有由最高票當選為會長 各位認為哪種比較有可能呢? =====分隔線===== 再來選委當初為什麼沒有確認候選人是否有大過 口頭問一下就可以了嗎?還是連口頭問都沒有? 然後學生會長也別想撇關係說選委獨立運作 逢 甲 大 學 學 生 會 行 政 中 心 組 織 法 第二十四條﹝選舉委員會之設置﹞ 選舉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由學生 會會長聘請,主任委員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聘任之,副主任委員由主 任委員提名,經會長同意後聘任之。 這件事選委有責任跑不掉,學生會長更要出來面對啦! =====分隔線===== 最後~說到作弊 相信許多人都做過 包含我自己 所以這邊不討論作弊的事情 但林北最討厭被欺騙的感覺 幹你明明有大過卻隱瞞 這種人要當學生會長、學權先鋒、學生代表 大家什麼時候被賣掉不知道啦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0.220.1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CU_Talk/M.1398428810.A.19F.html
ofnfline:是說要做啥才會被記大過啊?懶得翻學則…… 04/25 20:51
逢甲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http://www.fcu.edu.tw/wSite/publicfile/Attachment/f1252330902010.pdf)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以文字、圖畫破壞他人名譽者。 二、有教唆、凌辱、鬥毆、公然侮辱行為,情節重大者。 三、酗酒滋事、吸食或施打政府機關公告違法之物質等,有損校譽者。 四、考試抄襲、夾帶或偷看他人試卷及傳遞等舞弊情事者。 五、蓄意破壞、毀〈污〉損公物情節嚴重者。 六、有偷竊行為者。 七、違反本校宿舍管理或其他校園規範,情節嚴重者。 八、違反教育部及本校網路使用規範,情節嚴重者。 九、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者。 十、對他人(教職員工、同學及其他社會成員)進行性騷擾,情節嚴重者。 十一、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不當行為者。
aaa931324:就作弊被系主任當場抓到阿 04/25 20:52
o2233456:大家都在等結果 話說這次選舉真的蠻安靜的呢 XDD 04/25 20:53
rick6304:爆掛只知道是某候選人 但到底是誰啊= = 1號? 04/25 22:31
dsazxcd:我覺得選第二次機會比較大 1.2論點根本不可能啊 ㄎㄎ 04/25 22:35
lie0116:亂入 過往選委辦理選舉流程中的確有一個流程會將候選人名 04/25 23:16
lie0116:單提供給學務處查詢資格是否符合 所以這屆就不知道是不是 04/25 23:17
lie0116:有漏掉這段這樣 然後基本上法規寫得很清楚 只要審核該組候 04/25 23:18
supersupport:那這樣學務處要解釋…? 04/25 23:18
lie0116:選人有一人資格不符 該組候選人就沒辦法參選了 04/25 23:18
shine32025:幾項容易被記大過就作弊 抄襲 滋事 盜印...等 04/25 23:30
wayne80619:大過以上,所以,以上是什麼...... 04/25 23:33
o2233456:有些大型錯誤 會記到兩大過呀:) 04/26 00:37
※ 編輯: b10b28 (111.80.105.70), 04/26/2014 01:04:57
simon4416:所以現在就只能等星期一見真章了嗎感覺再多臆測也沒有 04/26 01:33
simon4416:太大幫助 04/26 01:33
b10b28:幹林北晚點或明天爆新的料! 04/26 01:47
dsazxcd:這樣的話學務處也該出面解釋一下? 04/26 01:49
b10b28:對不起我來不及爆料了 04/26 01:59
charphy:所以一號自己有刻意隱瞞囉? 04/27 02:15
b10b28:有被記大過好像會寄通知到家裡,不太可能不知道 04/27 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