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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CRX (CCRX)》之銘言: : http://imgur.com/5YSxCRF : 二號候選人經昨天向選委會申訴後 : 剛剛選委會的聲明出來了 : 請問一下要候選人自己提出舉證是哪門子的規定 : 這應該是選委會要做的事情才對吧 : 一開始是選委會本身的疏忽(或者是故意放水!?) : 才造成這次選舉候選人資格有問題不是嗎 : 事後還要候選人自己提出證據真的頗扯的 : 那如果沒人提出這個質疑,選舉人配上選委會,尬出新滋味 : 不就瞞天過海,沒人知道了嗎 : 真想知道如果日後提出的相關證據,是否會被選委會質疑作假 tips 同樣是選罷法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五條 選委會依本法所為之處罰、決定或其他依職權行使之措施,當事人可依下列 申訴程序,以維護其權益: 一、當事人於收到通知書或公告三日內,向選委會提出申訴。 二、當事人對於選委會申訴回覆不服者,應於收到回覆書五日內,向行政 中心提出再申訴。 三、當事人對於行政中心再申訴回覆不服者,應於收到回覆書五日內,向 評議委員會提出評議。 前項之申訴,所有通知書應親自送交當事人,且當事人需繳納伍佰元保證 金,若最終申訴結果維持原決定或駁回者,沒收其保證金入庫。 本條所稱當事人係指選委會所為之處罰、決定或其他依職權行使之措施有直 接利害關係之人。 順著順序走 目前二號候選人應該已經在第二點的階段 所以他們可能要對行政中心提出再申訴 如果對再申訴回覆不服 則再向評議委員會提出評議 接下來是評議委員會案件審理法 http://www.sa.fcu.edu.tw/wSite/publicfile/Attachment/f1357060207968.pdf 各位有興趣可以看第十三點到第十七點 這部分是關於選舉案件救濟的條文 然後重點是第五章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評議會議之決議與效力﹞ 評議會議須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達三分之二同意議決之。 評議會議所做評議對本會具有約束力。 條文中的本會為學生會 所以各位把評委會的角色當作是憲法之於大法官 是學生會法規爭議的最終裁決機構 以上就是體制內的救濟方式 至於體制外....我沒想像過 我還是會建議各位把體制內的程序走完 歐對了 你們可以把21屆選上去 同樣的他也有退場機制 這我就不多說了 -- 推 Lavchi:江宜樺:服貿利大於弊,一定得簽 民 眾:梅達利? 03/27 01:58 → Lavchi:江宜樺:利大於弊 民 眾:義大利? 03/27 01:59 → Lavchi:江宜樺:利大於弊 民 眾:利大於弊? 03/27 01:59 → Lavchi:江宜樺:阿水啦~ 03/27 01:59 → phobiamojo:is it good for people? 03/27 02:02 推 Lavchi:哩簽跨麥 03/27 02:0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15.15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CU_Talk/M.1398729555.A.EB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