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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是腦袋長出了兩個問題: : 1.各選區補選出來的議員當選名單 是由會長公告嗎? : 2.施O謙同學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嗎? : 關於第一個問題我真的不懂 : 還請專業的回答是怎麼回事 不好意思又來老王賣瓜了 一樣是選罷法 第 十 條 選委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候選人登記後,告知各候選人應注意事項。 五、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 六、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七、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八、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事項。 九、關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認定及處分。 十、其它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第二十五條:「學生會選委會辦理第一次選舉時,應依下列規定時間發布各種公告辦理 。」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種類、名額、選舉區、投票日期、投票起訖時間及 其他選舉 相關事項,應於投票日四十日前公告。但重行選舉、重行投 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 限。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一日前公告,登記時間不得少於五日。 三、候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十日前公告。 四、投票結果與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之後五日內公告。 投票結果公告單位是選委會沒錯 第十條第一點明載選舉罷免公告事項為選委會權責 二十五條的精神是在規範選委會發布公告的時效性 所以引用此法條看到第四點的投票結果公告部分 會傾向把他解讀成公告為選委會職權範圍 為了讓大家清楚明白 以下翻出了一個近五年前的文件 是當時選16屆的當選公告 http://tinyurl.com/luth5df 公告文號為逢學選字 這個文號是選委會專用的 會長發布公告的文號為逢學統字(對內)及逢學建字(對外) 僅供參考 P.S. b大!!做夢不要只說某屆會長阿 這樣前面19屆的會長都有機會中槍阿囧 -- 推 Lavchi:江宜樺:服貿利大於弊,一定得簽 民 眾:梅達利? 03/27 01:58 → Lavchi:江宜樺:利大於弊 民 眾:義大利? 03/27 01:59 → Lavchi:江宜樺:利大於弊 民 眾:利大於弊? 03/27 01:59 → Lavchi:江宜樺:阿水啦~ 03/27 01:59 → phobiamojo:is it good for people? 03/27 02:02 推 Lavchi:哩簽跨麥 03/27 02:0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1.19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CU_Talk/M.1399133025.A.8D1.html ※ 編輯: lie0116 (61.228.1.193), 05/04/2014 00: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