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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計畫緣起 全國大專院校原住民族樂舞競賽,辦理至今,深獲各界及學校好 評,並於每屆決賽檢討時,為期各校學生得以充分演練並學得文 化內涵,本局允諾酌予補助經費,希望透過不同族群的演出互相 觀摩與切磋,及不同族群文化得以相互認識,讓本項計畫真正達 到實質的意義,進而達到推動目的。 貳、計畫目的   一、落實大專學生對原住民族樂舞文化的傳承學習與推廣教育。   二、促進全國大專院校學生對原住民族動態藝術文化之認識。   三、體驗台灣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藝術之美,建構多元文化視野。   四、推動原住民族樂舞文化工作,促進學習並尊重多元文化。 參、指導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 肆、主辦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 伍:協辦單位:各大學院校學務課(組)、原住民社團 陸、報名時間:即日起至98年10月20日止逕寄本局或 (委託服務廠商)。 柒、競賽時間:   初賽:南區:98年 11月 8日(星期日) 北區:98年11月21日(星期六)   決賽:98年11月28日(星期六)。 捌、競賽地點:以大專院校現有室內禮堂或表演廳 一、初賽分南北二梯次 (一)第一梯次:南區。 (二)第二梯次:北區。 二、決賽: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娜麓灣歌舞館。 玖、參加方式:   一、以各校組成一隊原則。   二、各校參加人員最少15人,最多以不超過32人為限,學生無族群限制,每人只能代 表一所學校出賽。 三、單一性別學校得跨校組成競賽隊伍,惟以一校為原則,且跨組人數不得超過以該 校報名人數之1/3。 拾、競賽方式:   一、初賽分區辦理並採二梯次舉行。 其分區方式如下: (一)第一梯次(南區):由台東縣及彰化縣以南等地區學校。 (二)第二梯次(北區):由花蓮縣、台中縣(市)及南投縣以北等地區學校。 二、初賽:採傳統及創新兩項計分之加總,每梯次錄取至多7隊進入決賽。 三、決賽:採傳統及創新分項計分排名,分別核計名次及獎項。 四、總冠軍:傳統與創新加總成績最高者為總冠軍,同分者以傳統歌舞高者為優先。 五、參賽隊伍得以台灣原住民族各族群中之傳統樂舞及創新樂舞各自取一種舞碼,且 所頡取傳統與創新舞碼不得為同一族群(如傳統部份選擇阿美族,其創新部份必須為阿美 族以外),每一舞碼演出時間依10分鐘至12分鐘為限。 六、競賽舞蹈除創新舞蹈外,傳統舞蹈不得以錄音帶、CD及電子樂器等為替代配樂, 應以 上述原住民族群傳統樂器作現場演奏及清唱方式呈現。 拾壹、評審方式: 一、評審遴聘:為期競賽之公正性與代表性,由主辦單位邀請具樂舞文化藝術之專家、學 者及相關藝術表演工作者組成評審小組。 二、評審辦法: (一)傳統樂舞:其內容具原住民族傳統歌舞內涵為評分範圍。(詳閱評分標準辦法) (二)創新樂舞:以傳統歌舞文化或傳說、故事及歷史人物事蹟等元素,編創具有台灣原民 族風格之歌舞。 拾貳、獎勵方式: 一、 參加初賽者除酌予補助交通費外,不予另核發獎金。 二、 參加總決賽優勝單位除提供獎牌外,傳統與創新舞碼各取一名第1名獎金10萬元 ,第 2名獎金8萬元,第3名獎金6萬元,第4名獎金4萬元,第5名獎金2萬元、第6名2隊各頒發 5,000元(以上獎金新台幣計)。 三、 每年選取一名總冠軍,並頒發錦旗,連續衛冕三屆者得永久擁有。 拾參、其他事項: (一)傳統樂舞:應須註明族群(部落)、指(教)導者、演出歌舞等內容。 (二)創新樂舞:參賽學校應檢具切結書、著作授權使用同意書,以證明其所表演之歌舞無 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若有抄襲或不當引用等情事,參賽學校應負法律相關責任,主辦 單位並保有取銷資格權利。 (三)各參賽學校應同意將演出內容及舞碼,責由本局製作影音光碟,供作典藏與推廣教育 及非營利公開播放之用。(如附件二) (四)為落實歌舞文化傳承暨提供優勝團隊演出機會,進而相互交流與觀摩,參加決賽獲得 傳統、創新舞碼前二名之學校,本局得視業務或巡迴展演需要安排至園區展演,其展演期 間之相關經費由本局負責提供。 (五)凡參與競賽學校由承辦單位請委外廠商支付往返交通費外,另由本局補助每校團隊訓 練及服裝道費50,000元整。 (六)對於競賽結果,凡有異議者於成績公佈後3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向評審裁判長提出申訴 。 (七)為尊重著作者權益,參加初決賽之學校於賽前二週須提供確認之著作權同意書,未提 供之學校取銷資格,若授權有議,參賽學校則行負責法律責任。 (八)舞碼編排之設計須符合劇場演出之規範,如禁止生火、水花、敲擊須考慮地板之維護 。 (九)演出特效之運用應以在2分鐘內復原,不得影響下一團隊的演出。 拾肆、經費來源:本項競賽所需經費由本局98年度文化藝術展示表演業務費。 拾伍:本計畫未盡事宜,經協調確認後辦理、修正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15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