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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務組上有原文! 請看紅字部份規定!所以想暑修的同學先找好同伴,再請助教去跟主任說! 至於跨校選的部份,相關規定在學務處課務組! 輔仁大學暑期班開班授課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奠定必修學科良好基礎、因應學生修課需求、加強學生學習成效,       特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及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系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暑期開班授課:       一、 為提昇學生外語能力者。       二、 為加強必修基礎學科能力者。       三、 在學期中聘請教師困難或教師因事故而無法任教者。       四、 為因應轉學、轉系、應屆畢業生補修學分之需求者。       五、 為因應修習雙主修、輔系學生之修習學分之需求者。       六、 因必修課程不及格學生之請求者。       七、 有其他合理需求者。   第三條 暑期班開班授課,由學生向系所主管提出申請經系所主管核准,或由系所       主管主動辦理。   第四條 學生選修暑期班課程,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每期最多不得超過九學分。       二、 學年課程,上學期成績不及格者,以選修上學期課程為原則,上學       期課程成績不及格或尚未修者,不得選修下學期課程。   第五條 暑期班所開課程,應區分為學期課程或學年課程,學年課程應區分為上學       期課程或下學期課程,未加區分者以學期課程論。   第六條 暑期班之開班人數,以每班至少二十人為原則,不足二十人時,須修課學       生自願申請分擔二十人之學分費總額,報經教務長同意後,始得開班。若       因僑生需要而開班者,其繳費不足支應時,本校得依規定申請教育部補助。   第七條 每學分授課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實習或實驗以二至三小時抵授課一小       時。   第八條 修讀暑期班課程,應依規定繳交學分費,經繳費上課後不得退選與退費。       前項學分費,比照進修部學分費收費標準。   第九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時,應事前向任課教師請假,經准假而缺席者為缺課,       未經准假而缺席者為曠課,曠課一小時以缺課三小時論。缺課總時數達三       分之一者,該課程即予扣考。   第十條 暑期班成績考核規定如下:       一、 每期結束前,至少舉行考試一次。       二、 各科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學士班以六十分為及格,碩、博士班以       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予補考,及格與不及格之分數均應登記於歷年       成績表內。       三、 暑期班所修學分數及成績,僅併入畢業總學分數及畢業成績計算,       不併入任何學期計算。       四、 應屆畢業生選修暑期班課程成績及格,經併入其學分數後,達該系       所畢業應修學分數者,得申請列入該學年度畢業生名冊核定畢業資格。   第十一條暑期班各項行政業務由下列單位辦理:       一、 開班計劃及公告、課程建檔、學生選課資料輸入電腦、對外公文簽       辦等,由課務組辦理。       二、 分科登記、選課、排課、考試,由課程所屬系所辦理。       三、 成績登記及通知由註冊組辦理。       四、 學分費、教師鐘點費之收支及結報,由總務處辦理。   第十二條暑期班之任課教師,由開課系所主管遴任之。 暑期班任課教師之授課時       數,不併入每學期應授時數計算。   第十三條暑期班任課教師之鐘點費,除依其職級按該學年度夜間兼任教師鐘點費支       給標準發給外,修課學生人數超過二十人者,另按本校超人數鐘點費計算       標準發給超人數鐘點費。   第十四條暑期班學分費收入,每期盈餘保留百分之五十作為開課系所發展經費。暑       期班行政人員津貼之發給,由教務長核定之。   第十五條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經教育部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        ██▋   不堪蕭瑟對野渡,寂寞孤傲寒江渚。    o█▋▊                    ██  搖手休問玲瓏枝,爾是漢陵第幾樹?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4.24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