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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作者: winski (peace zone)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情報] 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作業計畫 時間: Thu Apr 10 14:58:40 2008 公告「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作業計畫」 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13839&ctNode=928 【2008/4/10更新】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選特字第097150000402號 主旨:公告「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作業計畫」。 依據:考試院民國97年4月3日第10屆第278次會議。 公告事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官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律師考試應試法律科目,自97年度起附發法律條文,作業計畫詳如附件。 【附件下載】 http://wwwc.moex.gov.tw/public/Attachment/8410133902.doc ============================================================================= 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作業計畫 97年3月27日核定 一、考選部為辦理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作業,特訂定本計 畫。 二、考選部辦理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時,應於考試公告及應考須知中載明應試法律科 目附發法律條文相關事宜。 三、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各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以單科本方式印製,封面依節 次採顏色管理,於考試時分發應考人使用。應考人應於法條封面書寫入場證編號, 終場前繳交試卷者,應將法條置於桌面,俟當節考試結束後,方得攜離試場。 四、考選部應於遴聘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各應試法律科目典試委員(召集人)、命題 委員、閱卷委員時,告知考試時附發法律條文之範圍,供典試委員(召集人)、命 題委員、閱卷委員辦理命題、閱卷時之參考。 五、各應試法律科目附發之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 條文為限。 六、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各該考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法律條文為 準。考試前法律條文如有修正公布,應考人應自行蒐集知悉,如應考人引用舊條文 作答,閱卷委員將視其作答內容評量。 七、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範圍如下: 編號 應試科目 附發法律條文範圍 1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2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3 強制執行法 強制執行法 4 民法 民法 5 刑法 刑法 6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增修條文 7 行政法 行政程序法 行政執行法 行政罰法 訴願法 行政訴訟法 國家賠償法 8 商事法 公司法 海商法 票據法 保險法 9 國際私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八、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 -- ※ 編輯: winski 來自: 61.231.125.61 (04/10 15:00)
kachy:司法事務官有適用嗎 61.62.11.89 04/10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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