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三合一 試院通過草案
記者黃雅詩/台北報導
考試院院會昨天通過「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將目前分別舉行
的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合併為同時舉行的司法人員「三合一」考試。
「三合一」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僅填寫律師志願
者,免第三試。具律師資格者應考法官、檢察官,得直接參加第二試。
考試院秘書長朱武獻表示,「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將送立法院
審議,如順利通過,預計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依據條例草案,三合一考試第一試為測驗題,合計五百分,其中二百分為「綜合法
學測驗一」,內含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另有「綜合法學測驗二」,
包括民法、民事訴訟法、商事法、國際私法、強制執行法,占三百分。
條例草案表示,第二試採申論題,應試科目五科,分別為憲法與行政法、刑事法、
民事法、商事法及國際私法與強制執行法、國文,合計五百五十分。
第三試口試僅針對填寫法官、檢察官志願者,按第二試成績排序,依據當年度法
官、檢察官需用名額辦理口試,至額滿為止。未通過第三試者,仍得依志願錄取
為律師。
【2003/12/1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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