咳咳
那我先說我的好了
恩
判決號碼全都忘了 呵呵
第一次
是講有關連續犯的問題
中間我提到了關於人格權有無連續犯的適用
學說採沒有 實務認為有
我堅持沒有 老師堅持有
老師認為
第一 人格權本身是從民法導過來的概念
第二 從釋字509中看得出來 民事和刑事的標準並未同一
關於這點
同學應該知道
上禮拜五刑法不是剛通過最新版本嗎
也廢除了連續犯既有之的概念
老師在課堂上也猛批評連續犯之不是
考相之好和重要性已如前述
實難謂不會出現在下禮拜一的試卷上
是以
同學可以稍稍的準備一下
第二次嘛
呵呵呵呵 要打的話有點心虛耶 因為我一個人就掰了2堂半的課
大致上的重點
1 是在說明民事訴訟法關於訴之變更追加的相關要件
而關於邱聯恭老師的上位概念,特殊見解或是訴訟標的相對論以及在新修法
哪些條文有落實及如何適用 還有其他順便扯的東西
這邊應該是 ................ 不會考拉
因為實在離主題太偏 呵呵
2 實體法上是在扯有關於區分公有
關於這個部分
大家還記得嗎
老師的六法還是舊的喔 沒有物權草案
換言之 這個部分我大膽預言老師不會考 ^^
至於其他的
譬如我提到的特殊不當得利 實務見解之爭執 還有其他在判決上有相關的民法概念
其離題之程度自不在話下 不重要性已如前述
所以我就不打拉
有興趣的同學 可以去翻閱我當初發下去的"漢聰法律小小說"
該不會拿去墊桌角 或是當泡麵蓋八 ??
其實這還好 起碼還能發揮一點功用
最慘的是躺在焚化爐
嗚嗚嗚嗚 我可憐的孩子 哈哈哈
對了對了對了
我在強烈批評實務在不當得利上有關於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根本就是指鹿為馬時
老師後來補明 < 其實是直接衝上台 ........>
一開始老師自己也不認同
惟若直接引用民法上不當得利之既有效力
則會和其他相關規定有所衝突 <計算結果我忘了....>
而老師也不斷強調法律解釋上社會化之重要性
比較如下
我以為
無權佔有他人之物 本質上即為不當得利
在反還之方法上
由於使用收益的利益在性質上不能返還 應償還其價額
按民法181後段有明文規定
而其價額 以客觀的租金來計算
是以
其時效之計算應為15年
實務見解認為
無權佔有他人之物
其受有的利益 為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是以
關於系爭利益之返還時效
應以民法126規定之5年為是
<實務如此的見解 屢見不鮮 超愛用 >
換言之 實務認為
從起訴時朔及5年內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方有請求之可能
更之前的已罹於時效
綜上所述 最大的差異點
就是從179的15年 縮短為126的5年
這也是我相當不能接受的地方
至於第3次嘛
由於網路上找不到前幾審的資料
而且老師也認為此案的空間極大
所以
只要掌握住 "所知輕於所犯 從其所知" 即可
大致上就是如此
※ 引述《hatta ()》之銘言:
: 不要 誰叫你沒人緣 呵呵
: ※ 引述《killpanda (...)》之銘言:
: : 如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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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無英雄 使豎子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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