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咳咳 那我先說我的好了 恩 判決號碼全都忘了 呵呵 第一次 是講有關連續犯的問題 中間我提到了關於人格權有無連續犯的適用 學說採沒有 實務認為有 我堅持沒有 老師堅持有 老師認為 第一 人格權本身是從民法導過來的概念 第二 從釋字509中看得出來 民事和刑事的標準並未同一 關於這點 同學應該知道 上禮拜五刑法不是剛通過最新版本嗎 也廢除了連續犯既有之的概念 老師在課堂上也猛批評連續犯之不是 考相之好和重要性已如前述 實難謂不會出現在下禮拜一的試卷上 是以 同學可以稍稍的準備一下 第二次嘛 呵呵呵呵 要打的話有點心虛耶 因為我一個人就掰了2堂半的課 大致上的重點 1 是在說明民事訴訟法關於訴之變更追加的相關要件 而關於邱聯恭老師的上位概念,特殊見解或是訴訟標的相對論以及在新修法 哪些條文有落實及如何適用 還有其他順便扯的東西 這邊應該是 ................ 不會考拉 因為實在離主題太偏 呵呵 2 實體法上是在扯有關於區分公有 關於這個部分 大家還記得嗎 老師的六法還是舊的喔 沒有物權草案 換言之 這個部分我大膽預言老師不會考 ^^ 至於其他的 譬如我提到的特殊不當得利 實務見解之爭執 還有其他在判決上有相關的民法概念 其離題之程度自不在話下 不重要性已如前述 所以我就不打拉 有興趣的同學 可以去翻閱我當初發下去的"漢聰法律小小說" 該不會拿去墊桌角 或是當泡麵蓋八 ?? 其實這還好 起碼還能發揮一點功用 最慘的是躺在焚化爐 嗚嗚嗚嗚 我可憐的孩子 哈哈哈 對了對了對了 我在強烈批評實務在不當得利上有關於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根本就是指鹿為馬時 老師後來補明 < 其實是直接衝上台 ........> 一開始老師自己也不認同 惟若直接引用民法上不當得利之既有效力 則會和其他相關規定有所衝突 <計算結果我忘了....> 而老師也不斷強調法律解釋上社會化之重要性 比較如下 我以為 無權佔有他人之物 本質上即為不當得利 在反還之方法上 由於使用收益的利益在性質上不能返還 應償還其價額 按民法181後段有明文規定 而其價額 以客觀的租金來計算 是以 其時效之計算應為15年 實務見解認為 無權佔有他人之物 其受有的利益 為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是以 關於系爭利益之返還時效 應以民法126規定之5年為是 <實務如此的見解 屢見不鮮 超愛用 > 換言之 實務認為 從起訴時朔及5年內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方有請求之可能 更之前的已罹於時效 綜上所述 最大的差異點 就是從179的15年 縮短為126的5年 這也是我相當不能接受的地方 至於第3次嘛 由於網路上找不到前幾審的資料 而且老師也認為此案的空間極大 所以 只要掌握住 "所知輕於所犯 從其所知" 即可 大致上就是如此 ※ 引述《hatta ()》之銘言: : 不要 誰叫你沒人緣 呵呵 : ※ 引述《killpanda (...)》之銘言: : : 如提 -- 時無英雄 使豎子成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142.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