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組 第一次報告內容
最高法院92年台非149號刑事判決
案例事實
依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722號刑事判決,案例事實如下:
馮志偉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未到案執行而通緝,
未免被識破身分遭逮捕,明知而無權佔有嚴志峰於九十年三月中旬掉落之國民身分證,
竟於九十年七月中旬於其友人住所撿拾後換貼自己之相片,
馮志偉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且業經被告坦承不諱事證明確。
一、累犯【發覺】之認定
二、92年台非149號判決與85台非161號判決及91年台非253號判決之區別
A 85/11/18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判刑三月已執行完畢
B 90/7/28被告因違反偽造文書罪犯罪被逮已具累犯身分
1 85年台非161號刑事判決,須依刑§47、§48論以累犯
2 92年台非149號刑事判決,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更定其刑,
刑§48、刑訴§477可資救濟
3 91年台非253號刑事判決,提非常上訴,但效力不及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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