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第11組的
我們的第一次的裁判字號是啥我忘記了
不過內容我記得 是賭博罪 但是重點是第三審 ㄧ名被告被判緩刑 但是又於緩刑
期間內犯賭博罪 檢察官提起上訴 要求撤銷緩刑之訴
而爭點是:1.賭博罪依刑訴第376條第一項是不得上訴到第三審
2.被告於緩刑期間內又犯案 但是緩刑時效已過 依刑法第76條
規定 緩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 所以不能依刑法第75條撤銷被告
原來之緩刑 而檢察官沒有當即在他再犯之時提撤銷緩刑之訴
是檢察官的失職
第二次的裁判字號是92台上4817
內容是有人賄選 被告被檢察官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ㄧ第二項起訴
後來法院變更條文為第90條之1第一項 二者的刑期有差 第一項可以上訴到第三審
第二項不行
而爭點是1.第90條之1第二項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一項不得上訴第三審
2.當初第一審時 法院雖然變更法條 變更為90條之ㄧ第1項 被告被判有罪
但是被告上訴到第二審時 第二審判被告無罪 檢察官上訴至第三審
不過因為檢察官失職 在第二審時未將起訴書上之起訴法條將第90條之ㄧ
第二項變更為第90條之ㄧ第一項 故上訴時 最高法院仍以當初起訴書
記載的第90條之ㄧ第二項為審判範圍 故依刑訴第376條第一項不得上訴
結果又是檢察官失職 我們的報告都是這樣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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