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針對行政執行法中(拘提管收)規定,作出釋字五八八號解釋,宣
告部分條文違憲,應在半年內失效,此一解釋使管收要件更趨嚴格,將來欠稅或
欠繳罰單的當事人.必須經過法官審問後認為當事人有履行義務而不履行,有逃
匿之虞或隱匿財產者,才會遭管收.
至於管收是否已對人身自由造成侵害,是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對此大法官認為
行政執行法關於管收規定,是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行為,故認為管收並不違憲
解釋文指出,目前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中第4至第6款規定,若當事人拒絕陳述
不報告其財產狀況,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均構成管收理由.拘提構成要件部分,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中第1.3.4.5款,只要有拒絕陳述等行為,就會遭到拘提.
上述條項規定,均遭大法官認為違反比例原則,故宣告違憲.
此外,大法官認為管收為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處分,屬憲法中所指的拘禁行為,
依憲法第8條(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拘禁)的規定,當事人遭管收前應由法院審問.而現行
第19條第1項規定,法院可同時裁定將當事人拘提.管收,大法官認為在此情形下,當事
人並未經審問及可能遭到管收,已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精神,故宣告違憲.
至於目前行政執行法中規定,法院對於管收的申請,應在五日內為之的規定,因未
對當事人即時審問,大法官認為這也有違反憲法對人權保障的精神,故宣告違憲.
解釋文指出,上續違憲條文應在六個月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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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呼 各位同學這是我看報紙上刊登打上去的 有空看一下吧
當然 我不會心機重 故意打錯啦 XD
這樣做有像好學生嘛????挖哈哈
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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