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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著者/機關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發文字號 92年度臺上字第2374號(92.11.06) 案由 當事人間因訂立契約而成立法律關係所衍生之紛爭應如何適用法律,固屬法院之 職權,惟法院於適用法律前所應認定之事實,除非當事人約定之內容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而當然無效,可不受拘束外,仍應以該契約約定之具體內容為判斷基礎,不得捨當事人之 特別約定,而遷就法律所規定之有名契約內容予以比附適用,此乃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 則之體現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 第222條 民法 第153條 發文著者/機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發文字號 92年度臺上字第1886號(92.09.04) 案由 按「民法」第 242條所定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 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 ,固可包括提起訴訟之行為在內,惟該行使代位權而提起訴訟係指債權人因主張實體法上 之權利其得以自己名義代位債務人提起訴訟行為而言,如在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行為,僅訴 訟當事人或訴訟法規定之關係人始得為之者……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 第437條 第464條 民法 第342條 裁定 發文著者/機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發文字號 92年度臺上字第5918號(92.10.23) 案由 按「商標」,乃因表彰自己營業之商品,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組合或其聯 合式,足以使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之標識。 又所謂「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標帖、說 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而持有、陳列或散布者而言,92年 5月28日修正公布前 「商標法」第 2條、第 5條、第 6條定有明文……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第220條 商標法 第2條 第5條 第6條 發文著者/機關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發文字號 92年度臺上字第2361號(92.10.31) 案由 上訴人每月既固定自被上訴人領取一定金額,此一定之金額雖名之為工作補助費 ,實係因工作所獲之經常性給與。上訴人擔任被上訢人之基隆地區特約記者,製作基隆地 區新聞採訪錄影帶及稿件之工作,被上訴人得隨時要求上訴人對特殊事件進行採訪製作新 聞錄影帶.上訴人並應於指示期間內將錄影帶及稿件交付被上訴人,上訴人離去其採訪地 區,必須事先報告,被上訴人又為上訴人加入勞工保險,以之觀之,上訴人係為被上訴人 而勞動,相當程度受被上訴人之指揮監督及管理,而有其從屬性,依上說明,難謂其與被 上訴人所訂立之契約非屬勞動契約。 相關法規 勞動基準法 第2條 第9條 發文著者/機關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發文字號 93年度臺上字第851號(93.04.29) 案由 「刑法」上誹謗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之行為出於故意為限;民法上不法侵害他人 之名譽,則不論行為人之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 184條第 1項前段及第 195條第 1項之規定自明。而所謂過失,乃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即欠缺注意義務之謂。構成侵權行為之過失,係指抽象輕過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而言.... 相關法規 民法 第184條 民法 第195條 發文著者/機關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發文字號 92年度臺上字第2140號(92.10.02) 案由 最高限額抵押契約定有存續期間,抵押權人於該期間屆滿前為強制換價之聲請者 ,倘其所主張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債權已不存在,或雖存在但不逾抵押標的物之價值,應 認原抵押契約就原有之抵押標的物或該物換價後剩餘部分或價金,仍有存在之價值及必要 ,始符約定「存續期間」之本旨…… 相關法規 民法 第860條 判決 發文著者/機關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發文字號 92年度臺上字第2153號(92.10.03) 案由 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 1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以再 審之訴對之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固為同條但書所明定。惟該但書之規定,係以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則其事由已 受上級法院審判,為訴訟經濟計,乃不許當事人復以再審之方法更為主張。故如其上訴係 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因未受上級法院實體審判,自無不許其以相同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之 理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 判決 發文著者/機關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發文字號 92年度臺上字第2138號(92.10.02) 案由 按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 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 制執行法」第14條第 2項固定有明文,惟該項之修正意旨,在於無實體上確定力之執行名 義,因未經實體上權利存否之審查,債務人實無抗辯之機會,乃就此項執行名義成立前, 所存實體上權利義務存否之爭執,許由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以謀救濟……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 第529條  強制執行法 第14條 發文著者/機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發文字號 92年度臺上字第6076號(92.10.30) 案由 被告行為後,因刑法法律之變更,致其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 時,必其行為同時該當修正前、後法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均應予科處刑罰時,始生「 刑法」第 2條第 1項之比較適用問題.... 相關法規 ROC刑法 第2條 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臺上字第6428號(92.11.20) 案由 92年 7月 9日修正公布前「著作權法」第87條第 2款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 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 權,應依同法第93條第 3款之規定論處.... 相關法規 消費者保護法 第24條 第4條 商品標示法 第4條 判決 著作權法 第87條 第91條 第92條 第93條 發文著者/機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發文字號 93年度臺上字第2033號(93.04.22) 案由 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有關訴程序之進行,以當事人間 之攻擊、防禦為主軸,法院不立於絕對主導之地位.為避免法官在調查證據以前,即對被 告形成先入為主之偏見,及因被告之自白而為有罪之預斷,並符合無罪推定原則之理念,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 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又為使審判程序集中進行,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 一項明定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 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處理同條項所列各款,及同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 至第二百七十八條等規定之事項。故準備程序處理之事項,原則上僅限於訴訟資料之聚集 及彙整,旨在使審判程序能密集而順暢之進行預作準備,不得因此而取代審判期日應踐行 之直接調查證據程序。調查證據乃刑事審判程序之核心,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所 在;關於證人、鑑定人之調查、詰問,尤為當事人間攻擊、防禦最重要之法庭活動,亦為 法院形成心證之所繫,除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 審判期日到場之情形者外,不得於準備程序訊問證人,致使審判程序空洞化,破壞直接審 理原則與言詞審理原則。 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 第274條 第276條 第277條 第278條 第288條 發文著者/機關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發文字號 92年度臺上字第1910號(92.09.05) 案由 起訴請求確認他人之某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須以該法律關係之雙方當事人為 共同被告一同起訴,始為當事人適格。若僅以其中一方當事人為被告者,即非適格之當事 人。準此,倘該法律關係之雙方當事人受敗訴之判決,而僅其中一方當事人提起上訴,因 該法律關係之存否對該雙方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故其上訴之效力及於另一當事人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 第247條 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222.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