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不可以。債權行為僅存在於當事人雙方,並不得以此為據向第三人主張,此係為避
免因契約自由而損害交易安全。
2.不可以。債權行為僅係約定將來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而不發生所有權之變動,故
甲無從向丙主張A車之所有權。
3.甲乙間存有一買賣契約,甲負有交付價金之義務,乙負有交付A車之義務,今甲已
支付價金予乙,乙自當交付A車予甲,惟今乙已將A車售予丙並完成交易,乙對A車
已無處分權,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已無完成之可能,此時,甲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
向乙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二、1.甲依刑法第29條規定成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之教唆犯。
2.乙成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之未遂犯及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之既遂犯,兩罪
予以數罪併罰,並依刑法第18條第2項減輕其刑。
三、不合理。憲法所規定之條文應為指導原則,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受侵害時,應於法
律中尋求適當之條文予以救濟,而不得直接援引憲法條文,今國家考試制度若非違反
平等、必要性等原則,無從認其違憲。
小結:這是考試我就死定了,完全不知道該寫些什麼@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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