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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不可以。債權行為僅存在於當事人雙方,並不得以此為據向第三人主張,此係為避 免因契約自由而損害交易安全。 2.不可以。債權行為僅係約定將來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而不發生所有權之變動,故 甲無從向丙主張A車之所有權。 3.甲乙間存有一買賣契約,甲負有交付價金之義務,乙負有交付A車之義務,今甲已 支付價金予乙,乙自當交付A車予甲,惟今乙已將A車售予丙並完成交易,乙對A車 已無處分權,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已無完成之可能,此時,甲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 向乙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二、1.甲依刑法第29條規定成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之教唆犯。 2.乙成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之未遂犯及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之既遂犯,兩罪 予以數罪併罰,並依刑法第18條第2項減輕其刑。 三、不合理。憲法所規定之條文應為指導原則,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受侵害時,應於法 律中尋求適當之條文予以救濟,而不得直接援引憲法條文,今國家考試制度若非違反 平等、必要性等原則,無從認其違憲。 小結:這是考試我就死定了,完全不知道該寫些什麼@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6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