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FJU-Laws91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撰文: 吳志光   大法官日前針對死刑犯徐自強聲請釋憲案作成了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認定最高法 院多則判例因侵犯了刑事被告應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而違憲,該號解釋卻因此引起最高 法院強烈反彈,最高法院甚至有可能向大法官聲請補充解釋,並在補充解釋作出之前, 停止所有類似案件審判。此種審判權以形同「罷審」的嚴厲手段對抗大法官釋憲權,應 是我國憲政史上的首例。   毫無疑問的,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在近十餘年來,已發展成為我國大法官釋憲制度的 核心,大法官也因此逐漸建立人民基本權利守護者的形象。但我國大法官釋憲制度本質 上並非從事個案的審判工作,導致大法官受理人民聲請釋憲的案件時,仍只為抽象解釋 ,不作成個案裁判。大法官解釋憲法只有在特定條件下,其解釋之作成可以成為聲請法 院再審或提出非常上訴之理由,始「間接」地具有個案審判之功能。而釋憲功能與審判 功能割裂,卻也成為批評者的焦點,認為此種制度已形成對人權保障的障礙,大法官釋 憲只發生抽象的拘束力,獲得有利解釋的當事人尚須聲請法院再審或非常上訴,徒增訟 累。 再者,大法官進行違憲審查卻不同時進行個案救濟的另一缺陷,則在於將違憲審查之重 心置於法令是否違憲上,便易忽略法令雖合憲,但在個案中適用卻產生違憲之情形,形 成對於在個案法律適用違憲之現象,亦仍以抽象違憲審查之方式為之,不有「假規範 審查之名,行裁判審查之實」的名實不副現象,有時治絲益,反而產生法律不知如何 修正的情況。 而我國大法官雖為了保障人權,先後將違憲審查標的擴及至「判例」、乃至於「各終審 法院之決議」等,擴張「法規」違憲審查的範圍,但除了無法名正言順地進行個案裁判 外,亦為此次審判權對抗大法官釋憲權埋下伏筆。民國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所 以決議模仿美國最高法院的模式,作為司法院定位的終程目標,將大法官釋憲權的功能 與各終審法院的審判權合一,與外界對於大法官只進行「法規違憲審查」,而難以進行 「裁判違憲審查」的批評,當有密切的關聯。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58.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