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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察各國違憲審查制度,以對於我國大法官釋憲制度影響甚大的德國為例,其具有 個案審判性質的憲法訴願制度為其重要特色。而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相較,我國司法院 大法官違憲審查制度最大不同之處,在於我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並不完全具有德國式憲 法訴願之功能,即無法直接進行個案救濟。德國已故的比較憲法學者Brunner教授將之 稱為「不純正的憲法訴願」制度,其認為德國式的憲法訴願主要在保障人民權利,但我 國此種不純正的憲法訴願則尚兼顧維護客觀的法秩序。部分東歐國家,例如匈牙利、波 蘭及拉脫維亞亦採行此一制度,其所面臨的改革壓力與阻力,卻也與我國現狀有雷同之 處。   人民聲請解釋憲法正是人民選擇作為捍衛其基本權利最後也最直接的途徑,尤其是 只有當保障人民權利功能充分發揮,才能附帶的增強統治權威的正當性。故違憲審查制 度得以充分發揮,尤其是就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觀點而言,在個案爭議中進行違憲審查係 不二法門。也因此,只要大法官一日不對受理人民聲請釋憲的案件,作成具有個案效力 的裁判,外界的改革壓力,以及終審法院對抗大法官釋憲權的「越界」,恐怕仍是層出 不窮。 對於大法官釋憲制度的改革而言,不少人主張引進美國分散式的違憲審查制度,賦予各 級法院法官在個案審判有違憲審查的權力,並將大法官釋憲權的功能與各終審法院的審 判權功能合一。但吾人以為除了分散式違憲審查制度在我國的實施條件仍應評估外,大 法官釋憲權的功能與各終審法院的審判權功能合一後,若仍保留現行的抽象違憲審查制 度,所引起的釋憲權功能的混淆與錯亂,亦不容忽視。德國式的憲法訴願既能符合大法 官釋憲的個案救濟功能,而在維持大法官釋憲獨立建制的前提下,應係改革成本最小、 效益最高的方案。 無論如何,大法官釋憲制度的變革影響重大,希望在憲法改革的過程中,能凝聚社會共 識,進而尋求適合我國的大法官釋憲制度。 -- 出自中國時報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號的時論廣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50.172
tnchues:用功喔..^^很不錯的文章^^ 210.192.165.221 08/02
kungfu:我只是照老師的打上去而已呀 |||" 61.229.150.172 08/02
mysheros:真的是自己打的耶 218.166.164.2 08/02
REGINAWANG:呵呵好強唷辛苦? 218.187.32.131 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