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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營業所在台北之甲股份有限公司向高雄之乙公司購買玉米一千噸,  雙方約定乙應於十二月一日在台北交貨.  乙於十一月十五日將玉米交由台南之丙貨運公司運送,丙將玉米至於其倉庫內.  十一月十七日丙公司之倉庫音管理員A吸煙不慎起火燒毀,玉米亦付之一炬  甲乃向台南地院訴請乙&丙損害賠償,問台南地院該如何裁判? 2.事務所在台南之甲公司和台北縣環保局訂立垃圾桶買賣契約,   由甲提供一萬個垃圾桶,後甲因此項契約將造成虧損,因而遲不依約履行,   台北縣環保局乃以環保局之名義為原告向板橋地院訴請甲應交付垃圾統一萬個給原告,   問板橋地院應如何處理? 禮拜三要叫人上去報告 算平時成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55.77
tnchues:管轄.......... 210.192.238.238 12/13